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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某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信高学生王文帅(另案处理)与刘xx因追同一女孩发生矛盾,2011年5月4日李某x因帮刘xx说话与王文帅发生口角,王文帅与李某x约定第二天中午在信高门口打架。当晚,王文帅与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在Im河公园商量,刘某给其干爹叶某打电话让他喊人过来帮忙,被告人叶某答应。5月5日中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带领社会上的三名男子与王文帅、刘某等数名同学在校门口等李某照,一会儿李某x带着十几名同学出来,王文帅等人就喊李某x下来,李某x就下来了。叶某所带的一个男的用手弯着李某x的脖子,把李某照往坡下拉,李某x就踢了那男的一脚,那男的就从后背抽出一把刀往李某x手和背上砍,造成李某x受伤。随后,王文帅、刘某、三名男青年及其他同学逃离。经法医鉴定,李某x右肩胛部的砍创致伤处皮肤软组织裂创、右肩胛冈骨折,构成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书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在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构成聚众斗殴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叶某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信阳高中学生王文帅与刘xx因追求同一女生而发生矛盾。2011年5月4日,同学李某x在帮刘xx处理该矛盾时与王文帅发生口角,李某x与王文帅二人约定第二天中午斗殴。当晚,王文帅与同学刘某等人在信阳市Im河公园商量对策时,刘某提议并给其叔叶某打电话让叶某忙,被告人叶某允诺答应。5月5日中午11时30分许,叶某纠集三名男子会合王文帅、刘某等人在信阳高中门口准备与李某x殴斗,在李某x纠集数名同学来到现场时,叶某纠集的其中一名男子遂上前挟持并持刀砍伤李某x。随后,叶某一伙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x右肩胛部的砍创致伤处皮肤软组织裂创、右肩胛冈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王文帅、刘某及叶某赔偿李某x经济损失共计x元,李某照对叶某等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x陈述称,2011年5月4日,王文帅就说要打其。其就(纠集)同学,如王文帅那边的人动手打人的话,其(纠集)的人也打王文帅。5月5日中午,王文帅带了四个社会上的男子,(见面后)那四人就上来把其往出租车上拉,其不愿意,其中一男子抽出一把刀,把其左手砍伤。有人从后面踢其一脚,那先前砍其的人把其往车里按,其不进去,后又用刀对其右后背砍了一刀。砍完后对方打出租车跑了,其被同学送到医院。

2、被告人叶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称,2011年5月4日,刘某给其打电话,说被人欺负了,约着明天中午打架,让其过去帮忙,其答应说明天过去看看。第二天中午,其带了社会上的三个年轻孩到信高,见到刘某、王文帅等之后,先介绍双方认识,然后其就走了。后来姓李某学生被砍伤了。其去是劝架、是防止干儿刘某吃亏。

3、刘某陈述称,王文帅与刘xx因追同一女孩发生矛盾,5月3日王文帅与刘xx打了一架。在5月4日下午放学,王文帅在门口等刘xx要把打架的事讲清楚,当时刘xx和李某x在一起,在讲谈过程中,王文帅与李某x发生口角并约定第二天打架。当天晚上,其和张xx、王文帅在Im河公园(商量)第二天打架的事,王文帅说对方很嚣张,其听后很生气,就直接给叔叔叶(金龙)电话联系,让叶(金龙)第二天中午带人到学校门口“镇场子”,叶(金龙)答应。第二天中午,其和王文帅,还有一些同学在校门口一个餐馆见到叶某和叶某的几个社会上的男子。那几个社会上的男子让其和王文帅等人(到打架时)先上,他们在后面跟着(上去打架)。(后)李某x带着(纠集的)十几人出校门,王文帅上去跟李某x说话时,社会上的男子就上去拉李某x,李某x不愿意并踢对方一脚,社会上的男子中的一人就将刀抽出来把李某x砍伤了,之后,他们就坐出租车走了。(殴斗时)共有四把刀,其、王文帅各一把,对方一把,砍李某x的男子拿有一把(刀)。

4、王文帅陈述称,2011年5与3日晚上,因其不让刘xx送一女同学回家,二人发生矛盾并在校外打了一架。在5月4日下午放学,在学校门口碰见刘xx,当时李某x在场,双方发生口角。晚上,其和刘某在Im河公园听歌时,张xx过来传话说对方(李某x)明天要打其。刘某就打电话给他叔叶(金龙),叫叶某人到学校吓唬对方(李某x)。5月5日上午,在学校考场外碰见李某x,李某其昨天的事怎么办,要不中午(打架)试试,其说试试就试试。中午(出校门),双方见面的时候,李某x冲出来,一(社会上的)男子上前勾着李某x的肩膀,李某那男子的手甩下来,男子对李某了一把并从背后抽出(一把刀)。李某x被砍伤。李某x被砍伤时叶某在现场。

5、刘xx陈述称,其和王文帅因为一个女生发生矛盾,5月4日,王文帅要打其,李某x当时在场帮了其。5月5日中午放学,其和李某x等一些同学一起出校门,在校门口被王文帅带的7、8个人拦住。在王文帅指认李某x后,一个男子上前拉着李某x,要把李某x拽上出租车,李某x不愿意,那人就从腰部抽出一把刀砍李某x,将李某x的手臂和后背砍伤了。(对方)那群人中还有一个穿黑色上衣短袖的男子人也拿了一把刀,(对方)砍完人后就坐出租车跑了。

6、张xx陈述称,王文帅与刘xx因追同一女生发生矛盾,5月3日晚在校门口的一个巷子里二人打了一架。5月4日,刘xx给学校好多人说王文帅要打他,李某x知道后就要帮刘xx;后王文帅碰见李某x,二人发生争执并约定第二天找人打架。因王文帅在学校人缘不好,其、刘某、王文帅就在Im河公园商量怎么办,刘某看王文帅找不到人,就说他找人,当时刘某打电话给一个人并让明天带几个社会上的人。5月5日11时30分许,其、王文帅、刘某还有几个同学在学校下坡处等李某x,李某x、刘xx(也)带了三十几个人出校门。这时上来四个社会上的男子,上前拉着李某x走。后其听到李某x喊疼,看见李某x的手和背都被砍伤流血了。那四个人还把李某x往车上拉,其怕事闹大了,就和一个同学上去劝架,那四个人就坐出租车走了。李某x被送到医院。那社会上的男子是刘某为了帮王文帅喊的。

7、贾xx陈述称,李某x找到其称王文帅找人要打他,要其中午(打架时)过去(帮忙),之后,其看见李某x又找了陈xx等有十几个同学帮忙。对方是王文帅、刘某,大约十个人,是校外的人。李某x被对方用一把刀砍伤了背部和手。其当时所骑的电瓶车上带了一把刀,陈xx拿出来过但没砍人。另有证人杨某、芦某、李某、杜某、陈xx的证言相互吻合印证。

8、证人徐xx陈述称,其是刘某母亲,在信高分校下坡处打伤李某x的人是叶某喊的,叶某是其儿子刘某喊来的。这些是刘某(事后)告诉其的。

9、被害人李某x伤情有法医鉴定书及照片在案证实。

10、另有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物证照片和民事赔偿的协议等在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纠集多人进行殴斗,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成立。被告人尚能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视案件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良军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王颖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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