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甲非法采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16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某某,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采矿罪,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侯五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小桂、雷某专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珊文担任记录。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桂阳县X村人李某甲伙同唐平初等人自2008年9月份以来,投资开办桂阳县X村李某甲煤矿,属无证非法煤矿,组织非法开采。桂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人员分别于2009年8月18日及2009年8月20日两次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拒不执行,直至2010年3月8日仍在组织生产,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排、李某甲、李某乙、雷某某、刘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等证人证言,煤矿现场照片,鉴定结论,采矿合伙协议,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据,县国土局案件移送书、县公安局接受案件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资源损失价值x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采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参与签订合同,但一直未参与该矿的具体管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一万元国家资源损失,且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侯五英

人民陪审员谢小桂

人民陪审员雷某专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珊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李某 被告人 采矿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