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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朝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申某在林州市看守所参加劳动过程某,以同监室郭XX踩住其脚为由将郭XX打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郭XX小肠系膜根部、后腹膜血肿,小肠挫伤,伤情损伤程某构成轻伤。

被告人申某2011年1月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本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1年7月29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XX的陈述、证人程某、张X等人的证言、伤情鉴定、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申某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申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及社会危害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岳俊峰

审判员张文根

审判员高洁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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