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燕京酒楼与华某房屋租赁合同案

时间:1999-03-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183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燕京酒楼,住所地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定善,上海市嘉华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上诉人上海燕京酒楼因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8)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燕京酒楼法定代表人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定善、被上诉人华某的委托代理人焦长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98年1月8日,原告向被告给付租房保证金1万元。同年1月11日,原告以上海小垦丁红茶坊名义与被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被告提供本市X路X号(原燕京楼厨房间)约99.4平方米房屋给原告经营使用,使用期自1998年2月至2003年1月止。合同对租金、交付期限和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次日,原告向被告交付4万元租金。同年1月23日,原告发函给被告,因查得酒楼所在地块已被批租,且已开始拆迁,故要求被告退还租金、保证金5万元,被告不允。1998年9月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终止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退还租金、保证金5万元。被告表示双方所签合同是承包经营合同而非房屋租赁合同,故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10万元,原告则表示因被告不具备房屋产权证,致使自己办不出“上海小垦丁红茶坊”的营业执照,故自己未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另查明,本市X路X号房屋产权属上海市新乐房管所,辅助用房屋属自管房屋。1956年起采取租借使用形式给被告使用长期年。原审审理后作出判决:一、原告华某与被告上海燕京酒楼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二、被告上海燕京酒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华某租金4万元。三、被告上海燕京酒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华某租房保证金1万元。四、反诉原告(被告)上海燕京酒楼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上海燕京酒楼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华某的起诉请求,支持其在原审时的反诉请求。华某则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上海燕京酒楼与名为上海小垦丁红茶坊实为华某个人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该合同名为承包经营实为房屋租赁,且上海小垦丁红茶坊并未注册成立,上海燕京酒楼对该房亦无所有权,故原审对无效合同所作的处理是正确的。上海燕京酒楼上诉要求确认承包经营合同有效,并要求华某偿付违约金10万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570元,由上海燕京酒楼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懿欣

代理审判员姜萍芳

代理审判员俞敏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晓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