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原阳县法院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别名郑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师洁、李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领着挖掘机准备去本村X路东荒坑里拉土,走到南地时,被害人陈XX不让被告人郑某过路,说其挖掘机碾着她家的地了。随后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陈XX发生争执,被告人郑某上前'd了陈XX两耳光后被村民拉开。随后,被害人陈XX在回家途中又遇到被告人郑某,两人发生争执再次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郑某将被害人陈XX头部及胸部打伤,造成被害人右侧胸部第6、9肋骨骨折,面部皮肤擦伤,经鉴定,被害人陈XX胸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面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人刘某、郭XX的证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照某、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现某、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辩称没有踢被害人,只朝其脸上打两巴掌,被害人陈XX的伤和轻伤鉴定都是假的,自己没有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领着挖掘机准备去本村X路东荒坑里拉土,走到南地时,被害人陈XX不让被告人郑某过路,说其挖掘机碾着她家的地了。随后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陈XX发生争执,被告人郑某上前'd了陈XX两耳光后被村民拉开。随后,被害人陈XX在回家途中又遇到被告人郑某,两人发生争执再次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郑某将被害人陈XX头部及胸部打伤,造成被害人右侧胸部第6、9肋骨骨折,面部皮肤擦伤,经鉴定,被害人陈XX胸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面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人刘某、郭XX的证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照某、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现某、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能够证明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辩称没有踢被害人、只朝其脸上打两巴掌,被害人陈XX的伤和轻伤鉴定都是假的,不应判有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合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和犯罪结果。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7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增军

审判员郭某文

审判员陈秀文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刘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故意伤害罪 郑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