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陈某甲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阁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7月2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住处至今。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20日晚22时许,在新安县X组被告人陈某甲阁家门口,其父亲陈某甲和邻居陈某甲因为水路问题发生争吵,陈某甲阁到场后,用拳头将陈某甲面部打伤,经鉴定陈某甲之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某乙报案材料及陈某甲,证人陈某甲、郑某、陈某乙证言,新安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陈某甲阁的无违法犯罪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阁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陈某甲阁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自行解决,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孔琳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靳利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