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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乙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0年7月23日被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乙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李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依法申请延期审理二次,因案情复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乙身为焦作市建设委员会行政事项服务科科长,在收到豫防办〔2009〕X号文件后,未组织科室工作人员学习并按照文件执行。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园林美墅小区二期20#-21#、9#、15#、17#号楼和活动中心楼,祥和小区X#、4#号楼,塞纳溪谷小区二期5#-15#、26#-28#号楼三个建设项目在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情况下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导致(略)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流失。案发后,该款依法已全部追缴。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郝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郭某乙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

被告人郭某乙辩称自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是:一、人防建设工程手续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审批条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二、起诉书指控其涉嫌玩忽职守期间,市建委与市人防办正在就如何贯彻豫防办〔2009〕X号文件进行磋商,直至2010年9月9日几个部门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通知》,2010年10月27日,市人防办的相关人员到市建委出示了刚设计好的《人防工程建设办结联系单》样本,在市建委做了进一步修改后才正式确定内容;三、人防建设费的征收主体应是人防办,如征收不到位也应是人防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是市建委的责任,也不是自己的责任。

被告人郭某乙为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焦作市X乡建设局文件焦建(2010)X号《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报告》,以证实因焦作市X乡建设局认为豫防办〔2009〕X号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违背,“是否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不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的条件,也违反了行政许可设定前置程序的有关法律规某;施工许可证是依据规某确定的内容和手续来办理,不是依据人防部门确定的内容和手续来办理;行政部门应各司其职、依法行政,不能把某些部门的职责交由别的部门执行,故就有关问题于2010年6月23日向省住建厅进行了报告。2、焦作市X乡建设局文件焦建(2010)X号《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收费是否增设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的请示》,以证实因焦作市X乡建设局认为从法律上讲,人防工程建设、收费及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不能增设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行政己竣工验收备案许可条件,而就相关问题于2010年7月1日向焦作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请示。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豫建法(2010)X号《关于修改豫防办〔2009〕X号文件的请示》,以证实省住建厅认为豫防办〔2009〕X号文件中“建设、规某、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某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某规某、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某部门不得办理规某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的规某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城乡规某法》、《建筑法》及政府“三定方案”,于2010年7月30日向省政府法制办请示删除相应条款。4、焦作市人防办、发改委、规某局、住建局四单位联合下发的焦防办(2010)X号文件《关于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通知》,以证实焦作市相关部门至2010年9月方联合发文对人防费联合审批工作中的规某和程序予以规某。5、焦作市建委文书处理专用签4份,以证实自己的领导如果要求自己执行某项工作,会在文件处理签上标明,而不仅仅是签“请双莉阅处”。6、部门联合发文审批签一份,以证实焦作市人防办、焦作市发改委、焦作市规某局、焦作市住建局四部门至2010年7月才就人防费联合审批问题进行协商。7、人防工程建设办结联系单草样一套,以证实至2010年10月27日,人防办才提供建设工程人防工程费建设办结联系单草样,相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其后联合审批工作才纳入建委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审查范围。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8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某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X号文件),文件规某:“建设、规某、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某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某规某、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某部门不得办理规某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焦作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的纪检组长郝某某阅过此文件后批示“请双莉阅处”。身为焦作市建设委员会(现已更名为焦作市住房与建设保障局)行政事项服务科科长的被告人郭某乙,在收到豫防办〔2009〕X号文件后,未组织科室工作人员学习并按照文件执行。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郭某乙在园林美墅小区二期20#-21#、9#、15#、17#号楼和活动中心楼,祥和小区X#、4#号楼,塞纳溪谷小区二期5#-15#、26#-28#号楼三个建设项目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情况下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导致(略)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流失。案发后,该款依法已全部追缴。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建委服务科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我负责服务科的全面工作。我不具体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韩某某负责受理,常某某负责核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证程序是:1、先报建(就是备案);2、图纸审查、招投标;3、质量监督、安全监督;4、报件齐全后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有:报建(包括规某许可证、立项文件、资金证明)、施工图纸审查结果、抗震审查结果、招标备案、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等。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我们单位没要求审查人防手续。(出示2008年焦作市建委文书处理专用签收文编号295)我没见过这个文件。这个文件的领导批示处“请双莉阅”,我不知道是谁签的。(出示2009年焦作市建委文书处理专用签收文编号281)这个文件上我的签名是我签的。这个文件的领导批示处“请双莉阅处”,应该是郝某某纪检书记签的意见,他是我们服务科的主管领导。这个文件学习过没记不清了,从签字上看我应该看了。我没有组织科里人员学习过这个文件。我们单位没有让服务科人员学习过人防方面的有关规某,也没有关于人防手续的规某。《关于规某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要建委审核人防手续的一些的要求,我没有给有关领导建议按照通知的要求执行,因为我认为这个文件从效力上说没有建筑法的效力高,我是按照建筑法规某的要求来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我没有要求服务科人员按照规某执行。我们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审查工人工资保证金,我们服务科负责催缴,建委张林明副主任领导要求过不缴保证金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没有人防手续,我们也受理申请,我们不审查人防手续。关于此事我认为:一是我执行的是建筑法,单位领导也是这样要求的;二是如果我是玩忽职守罪,我想任何一个文件,执行的过程,都要有个牵头的单位,怎样执行需要各部门出一个具体的规某,从来没见过人防部门来我们单位结合应该怎样来操作;三是从优化经济环境有关精神规某,如果前一项审批时已经审核过的资料,我们建委就可以不再重复审查这些资料了;四是我们单位对豫防办(2009)X号文件提出异议,已经给省建设厅打过报告,现省建设厅正在研究这个问题,还没有给我们答复。如果法律、法规某生变化,需要重新补充或修改作业指导书的内容,我们业务部门把有关依据和需要修改的内容提供出来,给主管领导汇报,提交单位领导研究签署,报大厅统一执行。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是2009年10月任建委副主任的,主管办公室、财某、服务科、法规某。建委行政服务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证流程是先是工程报建,后进行图纸审查(包括抗震审查)、进招投标,招标后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办齐全后,服务科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报建材料(包括规某许可证、立项文件、资金证明)、施工图纸审查备案、招标备案、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等。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我们不审查该项目的人防手续。我们单位没有关于人防方面的规某。我们不单独审查人防手续,但是在规某上有人防内容的,在图纸审查时就一并审查,招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都包括这些内容。豫防办(2009)第X号文件和焦政(2008)第X号文件是我任建委办公室主任期间处理的文件,拟办意见是我填写的。这两个文件都有关于人防手续方面的规某,但其中的规某和建筑法的规某不一样,我们建委执行的是建筑法上的规某,《建筑法》上应该是没有人防方面的规某。我任建委副主任且分管服务科的工作后,没有要求过科室人员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要审查人防手续。服务科也没有人给我汇报说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审查人防手续。我任建委副主任后学习过《人防法》,其他关于人防方面的部分规某我翻阅过。(你在任办公室主任时已经处理过上面的两份涉及人防方面的规某,你任副主任后是否让分管科室人员学习过)答: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某定新建民用建筑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需要审查人防手续,在实际工作中为何不审查人防手续)答:我执行的是建筑法的有关规某,建筑法上并没有要求我们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审查人防手续。(服务科科长郭某乙是否给你建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该审查人防手续)答:检察机关询问过郭某乙后,她说检察院来检查人防工程的问题了,看我们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不要审查人防手续,我说按照建设部门的职责办事,法律咋规某咋执行。我认为应该按照建筑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政府明确我们的三定方案执行。建筑法上没有人防方面的规某,行政许可法规某只能在行政许可范围内行使职责。作为建筑法的执法主体和行政主管部门,我们严格按照建筑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执行。近年来,除了人防工程及收费要求我们作为施工许可申领条件外,气象防雷、环境评价、散装水泥收费等都要求把这些工作作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如果真这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将无法开展,建设主体会对我们,并且已经对我们在行政执法时提出异议,严重损害了建设部门对社会的形象。各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某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各行其是,各司其职,不能把本部门的工作和职责强加到其他部门头上,让其他部门为自己把关。关于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作业指导书的制定。市行政服务中心成立后,为简化办事流程,方便群众,由市纪检部门牵头,各个行政单位参与,按照各部门规某的各自的工作业务职责结合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对所有行政服务审批事项进行规某后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涉及到哪个部门由哪个部门提供各自的工作职能和工作流程,涉及建委的就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我们设在大厅的行政事项服务科的作业指导书是建委业务科参与提供业务职能和工作流程,由当时的建管科(科长是常某光)起草的,后经建委集体研究定稿,经市法制办、优化办把关后,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印制,大厅窗口执行。这个作业指导书制定之后没有修改过。如果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机构改革,需要修改作业指导书,先由建委业务科室拿出修改意见、修改依据、修改草稿,然后由主管领导召集相关业务科室和法规、纪检监察等科室参与,拿出修订意见,经研究上报行政服务中心、市优化办、市法制办审核后,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由大厅服务窗口执行。

3、证人郝某某的证言:我2005年任建委纪检组长后就一直分管服务科的工作。行政服务科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证流程为先工程报建,后到现场踏勘,同时审查有关资料,资料齐全后,服务科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规某许可证、立项文件、资金证明、施工图纸审查备案、招标备案、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等。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我们不审查人防手续,人防办有一套手续,他们单独审查。我们单位没有关于人防方面的规某。(项目没有人防手续,你们是否受理申请)《建筑法》关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有规某,并不要求审查人防手续,我们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不需要审查人防手续。(焦政2008第X号文件)我见过这个文件,上面有我的签名。(豫防办2009第X号文件)这个文件我也见过,上面有我的签名。(这两个文件都有关于人防手续方面的规某,建委是否按照文件的内容执行了)这个文件应该执行。我在豫防办2009第X号文件上签有“请郭某乙阅处”的意见就是要求郭某乙执行这个文件的;在焦政2008第X号文件上也签有“请双莉阅”也是要郭某乙按照文件要求执行的。郭某乙是否按照文件要求执行我不清楚,因为这个文件和建筑法要求的不一样,我们建委还给省建委打报告对这个文件提出异议,后来什么结果我不清楚。我听说是郭某乙等人打的报告,估计是去年(2010年),具体时间我不记了。我在上述两个文件上签有让郭某乙阅处的意见后,应该是办公室秘书将这两个文件交给郭某乙的,正常某序都是这样的要求的,具体是谁给她的我不清楚。服务科的有关人员是否给我汇报过或者讲过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应该审查人防手续我不记了,应该是没人给我说过。我任建委纪检组长后学习过《人防法》,其他关于人防方面的部分规某我翻阅过。我组织纪检委机关学习过好多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是否组织服务科学习过有关人防方面的法律法规某不记了。关于我们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是否应该审查人防手续我记得郭某乙他们给省建委打过报告,具体时间我不记了,后来结果怎样我也不清楚。(对服务科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是如何进行管理的)我不需要在有关手续上签字,服务科人员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认为齐全他们就可以直接发放施工许可证,符合手续的发证前不需要给我汇报,有时办证过程中出现什么问题了才给我汇报,另外服务科定期给我一份办理施工许可证报表,我需要掌握一段时间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经调取人防办的有关档案发现,已经办理过施工许可证的一些项目并未办理人防手续,这些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有关人员是否给你汇报过这些项目没有人防手续这一情况)我不记了。服务科很规某,有明确的作业流程,他们按照规某办理就行了,没什么问题一般都不需要给我汇报。

4、证人常某某的证言:我在建委服务科的工作职责是抗震审核、建筑施工图纸审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核。建委行政服务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证流程是先工程报建(就是备案),我们大厅在报建表上一盖章,建设单位就到建委设计管理科、抗震办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招过标,招标后到招标办备案,然后建设单位到服务科领取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种表格,后到建委相关科室办理有关手续,办齐全后,后又到服务科提交各种手续,我们审核后,我们通知建委监管科召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踏勘,符合开工条件后,我们就给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是报建(包括规某许可证、立项文件、资金证明)、施工图纸审查、抗震审查、招标备案、质量监督登记、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合同、监理手续、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我们单位没要求审查人防手续,但是有人防设计的项目,图纸建筑面积和图纸面积不一样,我们不得不审查,我们会在施工许可证上标注人防面积;如果项目没有人防设计我们就不审查人防手续。关于人防手续我没见过单位有什么规某,要是单位有什么要求作业指导书上就要有的。我们不审查人防手续。有人防手续的项目,我们主要审查建筑面积和规某面积、图审面积是否一致。关于人防手续,焦作市和国家有关部门早就有法律法规某以规某,建设项目未经过人防部门的审核,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这方面的规某我知道,市人防办的小吕和我们结合过,但是我们单位并没有要求审核人防手续,我们单位的作业指导书没有这一项,人防手续不是我们的必要条件。大约一个月前,我们服务科科长郭某乙通知说以后连体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要审核人防手续。我以前工作中见过人防手续,具体是什么手续因为我们不审查,不记了。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两个人审核,韩某某负责收件,我负责审核。韩某某收件后说材料齐全了,他在申请表上签上自己的名字,然后交给我审核,我审核材料齐全了,我在申请表上签上我的名字,然后把材料交给韩某某,由他出具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上没有我们两个人的签字,不能出具施工许可证。

5、证人韩某某的证言:我在建委服务科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建设工程工程报建备案、施工许可证审批审核颁发、代收行政事业费。建委行政服务科的主要工作职责主要就是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证流程是先是工程报建(就是备案),我们大厅在报建表上一盖章,建设单位就到建委设计管理科、抗震办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招标,招标后到建委招标办备案,然后建设单位到服务科领取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种表格,后到建委相关科室办理有关手续,办齐全后,后又到服务科提交各种手续,我们审核后,我们通知建委监管科召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踏勘,符合开工条件后,我们就给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资料为报建(包括规某许可证、立项文件、资金证明)、施工图纸审查、抗震审查、招标备案、质量监督登记、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合同、监理手续、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我们单位没要求审查人防手续,但是有人防设计的项目,图纸建筑面积和图纸面积不一样,我们不得不审查,我们会在施工许可证上标注人防面积;如果项目没有人防设计我们就不审查人防手续。关于人防手续原先我们单位没有什么规某,要是单位有什么要求作业指导书上就要有的,今年3、4月份科长郭某乙通知说以后审查施工许可证时人防工程和基础相连的我们办理的许可证上要反映人防工程的面积。我们不审查人防手续,只要有规某许可证我们就办理施工许可证,因为我们的作业指导书上就没有要求审查人防手续。有人防设计的项目我们主要审查建筑面积和规某面积、图审面积是否一致。关于人防手续,焦作市和国家有关部门早就有法律法规某以规某,建设项目未经过人防部门的审核,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这方面的规某我不知道。我们单位没有学习过人防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在以前工作中见过人防手续,是人防部门给我们建委出具的一个证明,好像是说人防手续已经办好,可以办理施工许可证。但是有没有人防手续无所谓,我们不看这些东西,我们是按照作业指导书上的要求办理的,我认为应该是规某部门审查人防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两个人审核,我是初审,负责收件,我收件后说材料齐全了,我在申请表上签上自己的名字,然后交给常某某审核,她审核材料齐全,也要在申请表上签上她的名字,然后把材料交给我,我给建设单位出具施工许可证。

6、焦作市X乡建设局行政服务作业指导书形成情况说明:2001年3月18日,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成立,市建委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战略决策,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各行政单位参加,组成清理小组,按照法定职责,结合部门法律法规,对保留的行政服务事项设立目的、适用范围、窗口职责、工作流程、法律依据等进行认真梳理,形成作业指导书,经由市法制办、优化办等审核把关,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统一由行政服务中心对社会公开服务流程,单位驻窗口机构负责统一执行。作业指导书修订时,由单位领导召集相关行政业务科室和法制、纪检监察等科室参与,拿出修订意见,上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优化办、市法制办批准后,单位窗口执行。

7、被告人郭某乙的公务员登记表,证实郭某乙系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8、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04)X号文件,证实焦作市建委行政服务科的主要工作职责,其中含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9、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某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X号文件)、有建委纪检书记郝某某签字“请双莉阅处”、郭某乙本人签字的焦作市建委文件处理签、建委文件联签单,证实上述省级五部门于2009年6月8日联合下文,要求对不按规某规某、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焦作市建委在收到文件后,分管行政服务科工作的建委纪检书记郝某某已批示要求行政服务科科长郭某乙阅处,郭某乙于2009年6月30日已收到该文件。

10、《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X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意见》,该文件于2008年10月13日由焦作市X区转发,文件第X号规某: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未经人民防空部门审核批准,城市规某部门不得发给规某许可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涉及文件,未通过施工图涉及文件审查的,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11、焦作市人防办出具的证明及收费票据,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收据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本案涉及三个建设项目的(略)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已全部追缴。

12、涉案三个建设项目报焦作市建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相关手续材料记录及焦作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实在未审查涉案三个建设项目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情况下,焦作市建委为涉案三个建设项目办理了施工许可证。

13、焦作市建委审批建筑工程装饰、施工许可证作业指导书,其上并未载明行政服务科在审批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时需审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相应手续。

14、被告人郭某乙的户籍证明及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乙当庭辩解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第一、焦作市X区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贯彻落实国法(2008)X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意见》文件中明确规某,建设部门应当审查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与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下发相关文件精神联合下发了豫防办〔2009〕X号文件《关于规某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不违反《行政许可法》,且已要求相关部门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各行政机关应当遵照执行。第二、焦作市建委审批建筑工程装饰、施工许可证作业指导书,其上确未载明行政服务科在审批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时需审查人防手续,但该作业指导书系2001年制定,在法律法规某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需要对作业指导书进行修改时,首先要由业务科室提出意见,但作为市建委行政事项服务科科长的郭某乙没有向主管领导反映过此事。省人防办、省建设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豫防办〔2009〕X号文件后,郭某乙的主管领导郝某某签字“请双莉阅处”,而郭某乙既不组织科室人员学习,又不向有关领导提出对作业指导书进行修改。第三,尽管市建委向市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向省政府法制办就豫防办〔2009〕X号文件相关规某提出异议要求修改和删除,但省政府法制办并未给予答复,在豫防办〔2009〕X号文件相关没有予以修改和删除的情况下,作为下级部门的焦作市建委仍应按文件规某予以执行。被告人郭某乙对造成涉案三个建设项目(略)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流失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因本案系行政机关各部门工作协调等多种原因所造成,且涉案三个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案发后已全部追缴,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故被告人郭某乙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某,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晓蔚

审判员郑连生

人民陪审员赵某军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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