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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与何某因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某,反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吕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某被告,反诉原某)何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侯凤振,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上诉人何某因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法院查明,原、被告所争议的财产所有权原某河南省内黄县中原某纸浆厂所有,该厂是内黄县X村委会与安阳市造纸厂合资企业,由于该企业属重污染企业,政府强令其于1999年关停,2000年12月5日宣布破产,2003年12月2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由于原、被告均与中原某纸浆厂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中本案所涉财产抄纸机、电动葫芦、真空泵,在本院执行庭执行(2000)内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进行过两次拍卖,均已流拍。后由原某农业银行,被告何某代表的内黄县建筑安装工程四公司、内黄县中原某纸浆厂副厂长何某堂、马上乡X村委会四方,在该财产处理上有一定意见,均同意将该财产由内黄县建筑安装工程四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某,由其作为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处理。按第二次流拍价x元处理,处理后由何某将款交给原某。经查,该意见至今未有落实。

原某法院认为,原某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及被告反诉请求判令原某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主张,虽在(2000)内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中,原某农业银行、被告何某代表的内黄县安装工程四公司及中原某纸浆厂副厂长何某堂、马上乡X村委会四方,在本案所涉机器设备的处理上,有一定的意思表示,但至今未有落实。同时,马上乡X村委会对原某农业银行作出的承诺书中,北菜村村委会将该财产转让给农业银行,偿还内黄县中原某纸浆厂在农业银行的贷款。但由于该财产的实际所有人系内黄县X乡X村委会对该财产作出处置,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原某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反诉请求均理由不足,证据不力,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双方请求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何某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374元由原某负担,反诉费219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农业银行不服上诉称,2010年3月6日,内黄县中原某纸浆厂的主管部门内黄县X村委会作出承诺,将内黄县中原某纸浆厂在我行抵押的设备抄纸机、电动葫芦、真空泵转让给我行。我行在处置过程中,被上诉人何某以种种理由非法严重妨碍我行进行处置,何某的行为给我行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请求依法撤销原某判决第一项,改判排除何某的妨碍行为,并赔偿损失x.13元。

何某不服上诉称,1、上诉人已合法取得了经内黄县法院执行局拍卖两次流拍的抄纸机、电动葫芦、真空泵等三件财产的财产权,被上诉人农业银行的财产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均因法院两次拍卖而消灭;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上诉人作为申请执行人,依法接受流拍财产后,是实现以物抵债,并不需要向非申请执行人的农业银行缴纳流拍价款。2、被上诉人农业银行对内黄县中原某纸浆厂的全部贷款已作为呆坏帐不良资产进行了核销处理;农业银行与内黄县中原某纸浆厂签订的《抵押担保贷款合同书》已失去法律效力并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不予保护。3、被上诉人农业银行以种种方式妨碍上诉人处理财产的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失,要求判令被上诉人农业银行赔偿各项损失x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某法院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00)内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上诉人农业银行、上诉人何某代表的内黄县安装工程四公司及内黄县中原某纸浆厂副厂长何某堂、内黄县X村委会四方,虽在本案所涉机器设备的处理上,有一定的意思表示,但至今未有落实。本案中,根据上诉人农业银行、上诉人何某提供的现有证据,农业银行、何某对本案所涉财产均无处分权。原某法院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农业银行的诉讼请求和上诉人何某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农业银行、上诉人何某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各自的上诉主张能够成立,故其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某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某。

二审案件受理费593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负担374元,上诉人何某负担2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刘海波

审判员郭某吉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爱军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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