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6日、2012年2月2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分别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0年9月,被告人陈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春、陈某聪(均已判刑),经策划后在其承包的仙游县国营综合农场坝垅里场地,非法播种罂粟种子,准备收成后出卖牟利。至2001年3月已成活罂粟计989株。

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仙游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后建议本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帮教证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本院(2001)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投案证明,证人陈某某1、陈某某2、王某、戴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同案人陈某春、陈某聪及被告人陈某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以牟利为目的进行播种、移栽共989株,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能自首,有悔罪表现,且仙游县司法局亦建议适用非监禁刑,其所在村民委员会亦愿意对其承担帮教责任,故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某月,缓刑三某,并处罚金人民币三某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国忠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水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植物 毒品 种植 陈某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