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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戊等妨害公务、包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1年3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刑事拘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同年4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某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丙,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丁(绰号长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工人。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1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刑事拘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同年4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某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戊(别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1年5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刑事拘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同年6月1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某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李某某,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1年5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刑事拘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同年6月1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某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己(绰号大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1年3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刑事拘某,同年4月28日转为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1年5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刑事拘某,同年6月11日转为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1年5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刑事拘某,同年6月11日转为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1年3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刑事拘某,同年4月28日转为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1年5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刑事拘某,同年6月11日转为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1年5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刑事拘某,同年6月11日转为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1年3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刑事拘某,同年4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工人,。因涉嫌包庇于2011年4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刑事拘某,同年5月9日转为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因涉嫌包庇于2011年4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刑事拘某,同年5月9日转为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赵某丁、刘某戊、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刘某戊、范某、刘某辛、刘某戊、刘某壬犯妨害公务罪、闫某、慕某犯窝藏、包庇罪,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并经本院同意。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利,被告人刘某戊及其辩护人朱某某、李某某、被告人赵某丁、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张某丙、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范某、刘某庚、刘某戊、刘某辛、刘某戊、刘某壬、闫某、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0日21时许,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民警徐某、董伟在本市X村,对被告人刘某戊所开的电子游戏室依法检查时,被告人刘某戊、赵某丁、梁某、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刘某戊、范某、刘某辛、刘某戊、刘某壬等人对民警正常执法活动进行阻挠,围堵警车,将被带上警车的涉赌人员放走,并对执法民警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鼻骨左支骨折、断端移位明显,其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慕某在明知赵某丁涉嫌妨害公务的情况下,仍分别为其提供住处及资金资助,助其藏匿、逃跑。公安人员接报警后于当日将被告人梁某抓获,于同年3月28日、4月1日、4月9日、5月6日、5月8日分别将被告人刘某己、赵某丁、闫某、慕某、刘某戊、刘某戊抓获。被告人范某、刘某壬、刘某辛、刘某庚、刘某戊、刘某戊分别于同年3月22日、3月24日、5月13日、5月16日、5月22日、5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戊家属已与被害人徐*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刘某戊家属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现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十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犯罪现场照片、伤情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辩认笔录、被害人工作证件、调解协议、收某、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李**、王**、贾**、董*、王**、王启**、梁**、蔡**、韩*、杨**、丁**、许**、万**、李**、车**、张*、陈*、邹*、樊*、王**、刘*、梁**、刘**、张**的证言;被害人徐某陈述;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赵某丁、刘某戊、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刘某戊、范某、刘某辛、刘某戊、刘某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十一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慕某、闫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梁某、赵某丁、刘某戊、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刘某戊、范某、刘某辛、刘某戊、刘某壬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刘某庚、刘某戊、范某、刘某辛、刘某戊、刘某壬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戊等十三名被告人的罪名、刘某戊等十一名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以及刘某庚等六名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刘某戊、梁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戊、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又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梁某、赵某丁、刘某戊、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刘某戊、范某、刘某辛、刘某戊、刘某壬妨害公务,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被告人慕某、闫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梁某、赵某丁、刘某戊、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刘某戊、范某、刘某辛、刘某戊、刘某壬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刘某戊、范某、刘某辛、刘某戊、刘某壬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对其八人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刘某庚、刘某戊、范某、刘某辛、刘某戊、刘某壬系自首,可对其六人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某戊、赵某丁、梁某、刘某戊、刘某己、慕某、闫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4、被告人刘某戊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七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百一十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1年12月20日止。)

被告人赵某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12年1月1日止。)

被告人刘某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2年1月5日止。)

被告人刘某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9日起至2012年1月8日止)

被告人刘某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某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某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某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范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某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某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某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壬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某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闫某犯窝藏罪,判处拘某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慕某犯窝藏罪,判处拘某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君

审判员金永毅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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