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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威尼斯(北京)国际酒店有限公某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威尼斯(北京)国际酒店有限公某,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隋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鹏,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闵香,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东方威尼斯(北京)国际酒店有限公某(以下简称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音集协原审诉称: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2008年以来,音集协先后与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获得了权利人多首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包括《你是我的玫瑰花》、《两只蝴蝶》、《家在东北》、《遇见你》、《笑容》、《我要抱着你》、《幸福誓言》、《突围》、《守候》、《无情的背叛》、《蹦蹦吧》、《生日》、《飞吧美丽的蝴蝶》、《爱走远》、《我要唱》、《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杯水情歌》、《爱情果》、《圆月亮》、《因为是你》、《小眼睛的姑娘》、《我们的初恋》、《宝贝》、《男人》、《谁说你长的不是很美》、《长发》、《吹眼睛》、《老了》、《让泪化作相思雨》、《当雪花爱上梅花》、《爱情乞丐》、《一天》、《放心宝贝》、《鸟巢》、《一间小屋》、《心醉》、《洗某睡》、《一错再错》、《爱就爱了》、《走开》、《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再一起》、《我不后悔》、《一万个理由》、《有情人终成眷属》、《真的用心良苦》、《一代天骄》、《自由飞翔》、《大阪城的姑娘》、《涛声依旧》、《晚秋》、《心雨》共52首作品(以下统称涉案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内容包括放映权、出某、广播权、复制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上述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费用,而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音集协管理的上述52首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放映权。现音集协提起诉讼,要求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上诉人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原审辩称:1、音集协就本案歌曲的权利来源所提交证据不充分,就表演者的权利和歌曲词曲作者的授权都没有明确提供;2、音集协主张放映权,根据音集协提交的授权合同,卡拉OK属于复制权的范围,音集协所公某内容事实上描述的是复制权,不是放映权;3、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经营范围内不包括歌厅和卡拉OK服务,歌厅是威尼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某开办和经营的,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只是为威尼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某代开发票,不应承担法律责任;4、歌厅房间数少,经常不开,音集协要求损失过高。综上,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不同意音集协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音集协系经民政部批准,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的社团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

2008年7月至11月,音集协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分别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某、佛山市X区孔雀廊娱某唱片有限公某、北京九雨天下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某、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某、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某等权利人签署内容基本相同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第某,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卡拉OK伴唱产品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以及在卡拉OK系统内的复制权,在中国地区(不包含香港、澳某、台湾地区)以信托方式授予音集协管理,上述权利包括权利人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卡拉OK伴唱产品的权利;第某,音集协行使的信托管理,内容包括与上述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同时,音集协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第某,权利人应将其授权音集协管理的卡拉OK伴唱产品音像节目向音集协登记,并填写音集协提供的节目登记表。音集协为管理权利人授权的卡拉OK伴唱产品音像节目的权利和分配的需要,可要求权利人按照音集协要求的方式提交载有授权卡拉OK伴唱产品音像节目的载体。

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于2007年12月19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住宿、洗某、会议服务等。2010年10月9日,北京市长安公某处出某(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某。公某记载:2010年9月16日,公某人员与音集协委托人来到位于北京市X区X路X号的“威尼斯夜总会”,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VX号包房使用点歌器依次点播了相关歌曲,并对歌曲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保全结束后付款取得号码为“(略)”盖有“东方威尼斯(北京)国际酒店有限公某发票专用章”印章的发票一张,金额为1880元。公某人员将上述拍摄记录刻录成光盘附于公某内。音集协支出某证费2740元。

在审理过程中,针对音集协主张权利的涉案52部音乐电视作品,将音集协提供收录有该音乐电视作品的专辑光盘内容与(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某记录的“威尼斯夜总会”点唱机中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内容进行了比对,比对结果显示:《因为是你》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不一致。音集协撤回对音乐电视作品《因为是你》的有关诉讼主张。

上述事实,有音集协提供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像制品、公某、公某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某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需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故该类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音集协提供的涉案专辑光盘上的署名,可以作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某等法人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在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某等法人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事实予以确认。

音集协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其与涉案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某等权利人签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有权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的行为提出某张。

本案中,通过“威尼斯夜总会”的地点以及音集协取证后开具的发票,可以认定该夜总会由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开办和经营。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在其经营的俱乐部包房中,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通过其点唱机系统向消费者提供涉案电视音乐作品的商业性点唱服务,侵犯了音集协管理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关于音集协没有获得授权的抗辩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对于音集协撤回对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有关部分音乐电视作品的主张,不持异议。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鉴于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的赔偿数额较高且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流行程度、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时间、经营地所属地域的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的公某费2740元、取证费1880元,属音集协因维权支出某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某条第某款第(十)项、第某,第某一条,第某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八条第(一)项,第某十九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某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六条第某款之规定,判决:一、东方威尼斯(北京)国际酒店有限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其经营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的五十一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作品名称见本判决所附列表);二、东方威尼斯(北京)国际酒店有限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七万六千五百元;三、东方威尼斯(北京)国际酒店有限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某合理费用四千六百二十元;四、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某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驳回音集协的起诉,由音集协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的经营范围里没有歌厅,不是涉案公某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威尼斯夜总会的经营者,其与威尼斯夜总会是不同主体,仅代开了发票,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应该驳回被上诉人起诉。

被上诉人音集协服从原审判决。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材料:威尼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某出某的情况说明,证明威尼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某是威尼斯夜总会的实际投资人和经营者,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仅为其代开发票,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与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无关。被上诉人音集协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事项均不予认可。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述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该份证据材料认证如下:虽然音集协对该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该份证据材料系加盖公某的原件,无修改痕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是该份证据材料中记载的内容仅系出某人的单方陈述,涉及的相关事实并无相关证据佐证,故本院对其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故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音集协作为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已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某等权利人签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有权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北京市服务业、娱某、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是经营单位向消费者开具的收款单据,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均明文禁止发票的代开、转借行为。音集协公某取证后所取得的发票开具单位为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原审法院据此确认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系“威尼斯夜总会”的经营者并无不当,本院对其予以确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威尼斯夜总会”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通过其点唱机系统向消费者提供涉案电视音乐作品的商业性点唱服务,侵犯了音集协管理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其经营者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提出某关于其经营范围里没有歌厅,不是涉案公某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威尼斯夜总会的经营者,其与威尼斯夜总会是不同主体,仅代开了发票,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应该驳回被上诉人起诉的上诉主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流行程度、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时间、经营地所属地域的消费水平、音集协为诉讼实际支出某用的合理程度等因素酌定的赔偿数额和支持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当,本院对其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东方威尼斯酒店公某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某条第某款第(十)项、第某,第某一条,第某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八条第(一)项,第某十九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六条第某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东方威尼斯(北京)国际酒店有限公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828元,由东方威尼斯(北京)国际酒店有限公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光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杨静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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