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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涉嫌合同诈骗、刘某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某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别名戴X,男,32岁。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11日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女,31岁。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仿造居民身份证某于2011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某,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某检察员朱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代某谎称承揽了帝湖东王府1-X号楼的楼梯扶手和阳台栏杆工程,以将此工程交与被害人余某某施工为由,骗取余某某信任后,于2009年5月8日在郑州市X区X路X路交叉口的迪欧咖啡与余某某签订了该工程的合同,收取了余某某4万元的工程保证某。

被告人代某谎称承揽了帝湖广场售楼部拆迁工程,以将此工程交与被害人过某、吕某、于某某三人施工为由,骗取三人信任后,于2009年8月9日在郑州市X区X路X路交叉口的海平面洗浴中心,代某与过某签订拆迁协议,后分三次收取过某等人6万元工程保证某。

被告人代某谎称承揽了帝湖东王府某两栋楼的电梯安装工程,以找被害人余某某为合作伙伴为由,骗取余某某信任后,于2009年8月13日在郑州市X区X路X路附近的邮政储蓄收取余某某2万元工程保证某,在郑州市X区帝湖花园附近的邮政储蓄所收取余某某3万元工程保证某。

被告人代某谎称承揽了帝湖东王府2-X号楼的阳台外围护栏工程,以将此工程交与被害人余某某施工为由,骗取余某某信任后,于2009年8月15日在郑州市X区X路X路交叉口某浴池内,代某与余某某签订了该工程的合同,并收取余某某3万元工程保证某。

被告人代某谎称承揽了帝湖东王府电路安装工程,以将此工程交与被害人田某施工为由,骗取田某信任后,于2009年8月24日、25日分别在郑州市X区X路X路交叉口的建设银行门口、郑州市X区帝湖广场,收取田某工程保证某共3万元。

被告人代某收取上述款项后逃匿,2011年8月16日,公安人员将代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在开庭审理过某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某、过某、吕某、于某某、田某的报案及陈述,证某夏甲、周某某、代某某、卢某某、卢甲、腊某某的证某,辨认笔录、协议、合同、收条、说明、活期存取款明细、证某、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某等证某证某。

二、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某天,被告人刘某为给其和被告人代某的女儿办理上幼儿园的相关事宜,在郑州市X村的某处找到了一个办理假居民身份证某电话,随后与对方取得联系,以300元的价格让对方为其伪造了一张代某的居民身份证。随后,刘某使用此证某其公公代某某办理了养老保险。

2011年8月16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某中亦无异议,并有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某印件、居民身份证某领登记表、证某、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某等证某证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签订合同过某中,收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保证某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某,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代某犯合同诈骗罪,指控刘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某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某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某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某、货某、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代某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被告人刘某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代某、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刘某适用缓刑。对于被告人代某曾受过某罚处罚以及多次诈骗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亦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缴纳。)

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责令被告人代某退赔被害人余某某x元;退赔被害人田某x元;退赔被害人过某、吕某、于某某共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某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吕某红

人民陪审员王太山

人民陪审员黄瑞珍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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