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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某诉被告石桥乡陈某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史某某,男,6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明,许昌市高桥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颍县X乡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陈某奎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53岁,汉族。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临颍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某村委会)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明、被告陈某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某某诉称,1999年11月26日原、被告签订承建陈某学校教学楼协议,被告为发包方,原告为施工方。后被告方违约不支付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工程处于停建。2008年6月14日双方代表协商后进行了结算,被告方承认欠原告债务x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方一直推拖,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债务x元,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村委会辩称,建学校的工程款共x元,当时商定由被告和袁庄村、儿马张村平均承担,被告已支付给原告x元,原告所诉的款项约定的是学校建成交钥匙时付清,但现在主体虽完工,没有粉刷和装修,其他的事被告不知道。

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26日被告临颍县X乡X村委会、临颍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临颍县X乡X村民委员会共同与原告史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陈某村学校教学楼,工程总量523平方米,工程总造价x元,付款方式为原告先行垫资x元,然后分期按比例付款。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即开始施工建设,施工中2000年2月份经合同双方商定又增加工程造价x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工程主体完工后,因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停止施工至今。2008年6月14日被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其与石桥乡建筑公司就陈某教学点新校舍建设中,其应摊实际债务为伍万参仟元整,已偿还本金壹万柒仟元整,债务实际余额为参万陆仟元,被告在该证明上加盖有公章。同日被告又填写“普九”债务自查登记表一份,写明债权人为原告史某某,债务实际余额x元,群众代表、党员代表、村支两委、现任校长在该表上均签属有姓名,并加盖了被告的公章。后原告催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村委会欠原告史某某x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自己出具的证明及填写的“普九”债务自查登记表加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认为原告所诉的款项为工程全部完工后交钥匙时应付的款项,但被告无证据来证明原告承建的工程停工后,被告对原告未再继续施工提出异议,且在被告出具的证明和填写的债务自查表中均无显示债的余额应是交钥匙时才付的款项,故此,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应当按其出具的证明和填写的债务自查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颍县X乡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史某某欠款x元。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临颍县X乡X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杨少武

人民陪审员王向锋

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陈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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