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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肖某某挪用公款案

时间:2002-11-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三亚刑终字第22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三亚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某某,男,1939年6月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黎某,小学文化,住(略),原系该委党支部书记。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01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李某某,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某某,男,62岁,住(略),系上诉人黎某某的姐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乐东黎某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原系该委主任。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01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林某某,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黎某某、肖某某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02年8月9日作出(2002)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某某、肖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被告人黎某某、肖某某均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伍海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董某某,上诉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2)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吴忠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冯洁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叶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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