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秦某盗窃、掩某、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掩某隐瞒犯罪所得于2011年7月16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转监视居住(略),同年9月3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某,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9月15日因涉嫌掩某、隐瞒犯罪所得被兰考县公安局从豫东监狱押回兰考县看守所。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监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冯某犯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辩护人高某某、被告人冯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12月4日晚,被告人秦某伙同冯某(已判刑),事先预谋后到民权县人民医院南门一联想手机店门口,盗窃张雷的豫x号黑色桑塔纳轿车一辆,价值x元。

2、2008年冬季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秦某在明知是冯某盗窃的桑塔纳轿车(豫x),仍将该车介绍给杨中州(已判刑),杨中州又将该车以4500元卖给黄某力(已判刑),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为x元。

3、200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明知桑塔纳轿车(豫x)无任何有效凭证,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仍将该车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被告人秦某在明知是没有任何手续的车辆后仍购买使用后又将该车抵账给孔四民(另案处理),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为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秦某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1、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2、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对其减轻处罚;3、实施盗窃在共同犯罪中是一名帮助犯,应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4、初次犯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5、实施掩某、隐瞒所得罪的豫x车辆已被兰考县公安局依法追缴,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7年12月4日晚,被告人秦某伙同冯某(已判刑),事先预谋后到民权县人民医院南门一联想手机店门口,盗窃张雷的豫x号黑色桑塔纳轿车一辆,价值x元。

2、2008年冬季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秦某在明知是冯某盗窃的桑塔纳轿车(豫x),仍将该车介绍给杨中州(已判刑),杨中州又将该车以4500元卖给黄某力(已判刑),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为x元。

3、200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明知桑塔纳轿车(豫x)无任何有效凭证,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仍将该车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被告人秦某明知是没有任何手续的车辆仍购买使用后又将该车抵账给孔四民(另案处理),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为x元。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于2011年7月16日到兰考县公安机关投案。

又查明,被告人冯某因犯强奸、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又因盗窃罪,于2009年2月10日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秦某供述在2007年冬季同冯某在民权县县城盗窃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由冯某驾驶至民权县X路上撞在树上,后二人弃车逃跑的事实。同时还供述在2007年冬天的一天,将冯某盗窃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介绍给杨中州。还供述在2007年的一天,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冯某一辆没有任何手续的桑塔纳轿车,后将该车抵账给孔四民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冯某供述在2007年底,与秦某在民权县城新华书店附近盗窃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行驶至程庄公路上时撞在树上,后乘坐秦某开的车到民权火车站,然后回郑州的犯罪事实。还供述了在2007年3、4月份将一辆没有任何手续的黑色桑塔纳轿车以3500元卖给秦某的犯罪事实;2、证人崔某某证明在2007年4月4日晚停放在运管所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牌号豫x被盗的事实;证人李某某证明停放在新兴牙科门口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豫x被盗的事实;证人张某某证明2007年12月4日晚停放在民权县人民医院南大门的一辆桑塔纳轿车被盗,牌号为豫x;证人杨某某、黄某、孔某某从不同角度证明本案事实;3、书证,被告人秦某、冯某户籍证明、车辆照片、车辆信息、兰考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08)民刑初字第X号、(2008)民刑初字第X号、(2009)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4、鉴定结论,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证鉴(2008)X号,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兰价鉴刑字(2011)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某、冯某明知是无任何有效凭证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车辆,仍将车辆介绍他人或本人购买使用,其行为均已构成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冯某犯数罪,适用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秦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秦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冯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亦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冯某犯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x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秦某的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至2014年8月30日止;冯某的刑期自2008年6月25日至2022年9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金亮

审判员栗志起

审判员张茜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大亮(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