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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9月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二分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维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初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乙谎称炒股票能赚取高额回报,隐瞒赔钱的事实真相,以帮助他人炒股票为由,先后骗取司××人民币51万元,后返利16.7万元。双××人民币9万元,后返利1.5万元。陈××人民币2.2万元,后返利1500元。赵××人民币2万元,后返利3000元。李××人民币1万元,后返利1000元。2009年1月张某乙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化名司××躲藏外地。2011年9月7日张某乙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张某乙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罪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乙谎称炒股票能赚取高额回报,隐瞒赔钱的事实真相,以帮助他人炒股票为由,先后骗取司××人民币51万元,后返利16.7万元。双××人民币9万元,后返利1.5万元。陈××人民币2.2万元,后返利1500元。赵××人民币2万元,后返利3000元。李××人民币1万元,后返利1000元,诈骗数额共计46.45万元。2009年1月张某乙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化名司××躲藏外地。2011年9月7日张某乙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张某乙供述,被害人司××、双××、陈××、赵××、李××陈述,证人刘某证言,书证等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玉宏

审判员肖立新

审判员何云娣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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