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沈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青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5日7时55分,被告人沈某驾驶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自东向西行驶至邓州市X路“粮油大市场”东60米“段迅”汽修门前,与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及乘车人史××死亡,肇事后沈某逃逸。经交通事故认定:沈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已赔偿到位。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5日7时55分,被告人沈某驾驶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自东向西行驶至邓州市X路“粮油大市场”东60米“段迅”汽修门前,与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张×发生碰撞,致使张×及乘车人史××死亡,肇事后沈某报警后逃逸。经交通事故认定:沈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已赔偿到位。被告人沈某于2011年5月5日到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郭××证实其搭乘沈某的车进城,途中发生事故的事实。证人张××证实其二姐张×骑电动车带着其女儿史××被车轧住的事实。被告人沈某供述了其驾驶的车辆在田庄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的事实。另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被告人身份证、行车证复印件、投案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小∨ぁ〕健艏琅

审判员李晓刚

审判员周韬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玉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