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40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是被盗的摩托车的情况下,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后又将该车卖给本村村民王某甲俊(已判刑)。经价格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2011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诉讼,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刘某、王某乙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尉氏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尉氏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巡警大队的证明;被告人王某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甲系初犯、偶犯,且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鑫

二О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晓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