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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李某虚构可以在漯平高速安排收费员工作为名,在本市高阳宾馆内,启蒙路与选煤设计院门口、新华区X路X号院先后收取魏XX4.5万元、卢XX4.5万元、马XX4万元、刘XX4万元、杨XX3万元共计20万元。上述款项均被被告人挥霍。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年龄证明、抓获经过、保某、收款条、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声明文件、漯平告诉关于对李某旷工问题的处理决定、证明文件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李某虚构可以在漯平高速安排收费员工作为名,在本市高阳宾馆内,启蒙路与选煤设计院门口、新华区X路X号院先后收取魏XX4.5万元、卢XX4.5万元、马XX4万元、刘XX4万元、杨XX3万元共计20万元。上述款项均被被告人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我和刘XX是2007年认识的,因为我花钱太大手了,挥霍的太厉害,挣得钱不够花,我就想着以我单位招工给他们介绍工作的名义骗点钱花花,我跟刘XX也熟,我想着骗他容易骗到钱,2010年8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就对刘XX说漯平高速要招几十个收费员,没有说具体数字,因为我和刘XX关系比较好,再加上我在漯平高速路政大队工作,所以刘XX相信我了。我给刘XX说漯平高速那里招收费员,这是好事,问他有没有认识的人想安排工作的,可以给我介绍几个,刘XX问我需要啥手续,我给他说需要照片、身份证复某、派出所开的无前科证明、无参加法轮功组织证明、还有钱等。过了几天,刘XX给我打电话说有个朋友想过去,东西准备好了,让我去他家那拿,然后我就去刘XX家,当时他在启蒙路选煤设计院后门那等着我,我到那后他把一包东西给了我,里面有一个人(具体是谁记不清了)的身份证复某和照片还有两万块钱,我拿到东西后就走了。过了有四五天左右,刘XX给我打电话说还能不能再安排个人,我说可以,第二某他把另一个人的东西准备好后还是在启蒙路选煤设计院后门那把东西给了我,我拿到东西后就把照片、身份证复某放在我租房子的地方,钱装在身上花了,根本就没去给他们跑工作。当时我给他说的是一个多月工作就能跑成,过了一个多月他给我打电话问我工作跑咋样了,我就找各种理由推脱,就这样一直过了有三四个月,我实在找不来借口推脱,我就干脆不接他电话,他找不到我,后来我害怕就不经常去上班了,因为这领导也把我开除了。我给刘XX说招工都是正式合同,具体招的是收费员,实际上漯平高速就没有招人,我全是变得瞎话,我也没有给刘XX跑工作,我没有能力给他办工作,就想骗点钱花花。我一共收了刘XX四万元。

我收了钱没有办事,钱也没有退的有几个。因为时间长了记不太清了,我收了刘XX四万元,时间在2010年8月左右,这四万元没有给刘XX跑工作。我通过杜某收了十三万元,给三个人安排工作,分别是四万五千元、四万五千元、四万元共十三万元,这三个人叫什么名字我记不清了,都是杜某把他们的身份证复某给我,我照着身份证上面的名字写收据。我记得其中一个女孩因为学历太低,杜某说学历太低恐怕不行,我说没事,我去找找人给她办个假毕业证。然后过了几天,我在交警支队站牌那里看到办证的小广告就给对方联系,以四百元的价格办理了一张某乙算机专业的大学毕业证,哪个学校我记不清了。毕业证办好后就交给杜某,杜某又给我五百元钱,没有打条。这三个人的工作我也没有办,当时只是想弄点钱花花,所以就以能安排高速公司收费员的名义骗了杜某十三万元,这十三万元是杜某分四次给的,分别是四万五千元、四万五千元、二某、二某,时间都记不清了,收据上写的有时间。这十三万元全部都花在平顶山市区了,基本上都用于吃饭,高档场所如KTV等、洗浴中心、彩票上了。

2010年8月前后吧,我以介绍安排高速公司收费员的为名收了杨少佳三万元,我收到钱后当场打了收条,同样,我收到钱后也不给她安排工作,而是把这三万元花在吃喝、洗浴中心、KTV等高档消费场所里了。以上这几个人是我收到钱后花掉了,我没有能力为他们安排工作,但是因为自己的虚荣心,所以就编造能安排高速公司收费员的名义骗钱供自己挥霍,钱全部花在吃喝玩乐上、进出高档娱乐消费场所、我知道我的行为不对,是诈骗,我希望公安机关能宽大处理。

当时杜某说不能让伙计白忙,总得意思意思吧,我就给杜某说那这样吧,这个姓雷德只给了四万元介绍工作费用,还有五千没有给,等工作安排好了,这剩下的五千元就给杜某,杜某同意了。可是到现在他也没有得到一分钱,那五千元只是我对他的许某,对方没有把剩余的五千元交给他。贺某是这样的,那是通过童安庆介绍的,2009年童安庆给我打电话说你能不能安排人到高速上,我说能,童安庆说他介绍邻居想去高速上班,我说那你让他把东西准备准备吧,童安庆就问我准备啥东西,我说准备身份证复某,毕业证复某,照片和五万元钱,过了几天,童安庆给我一个号码,让我跟他联系,后来我和童安庆的邻居认识了,知道她叫余XX,过了几天,我和余XX及她的家人在新华路保某大厦见了面,余XX把五万元现金交给了我,我当场给她打了收据。我给余XX说大概半年可以安排工作,保某是高速收费员,到了半年后,余XX开始找我,因为我就没有给她安排工作,余XX不停的问,我没办法了,就造了一张某乙南高速公路临时存档表,给余XX。这张某乙是我自己在电脑上设计这张某乙格,上面的内容是我写的,上面的公章是我通过街头办证的小广告花了三百元办理的,我通过电话联系对方,在矿工路老汽车站见到一个中年女子,我把150元钱和要刻得印章内容告诉她,两三天后,对方和联系说章已经办好,在矿工路老汽车站见,我在矿工路老汽车站见到了一个中年男子,他给我一张某乙薄的塑料片,上面刻有字,我给150元钱给了他后回去了。我把塑料薄片粘在印章上,在临时存档表上加盖了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的章。办章的这两个人号码早就找不到了,我也不认识他们。余XX的5万元退给了余XX。

2、受害人刘XX、杨XX、魏XX、马XX、卢XX陈述与被告人李某供述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

3、证人贺某证言:2009年7、8月份我姑(余XX,50岁)说给我介绍高速公路上当收费员,跑工作的费用是5万块钱,钱是我姑垫上的,我记得我把我的身份证、户某、个人简历给了我姑,我姑又给了他找的人(具体叫啥名字我不知道),到了2010年年初的时候我姑对我说工作跑不成了,把五万块钱钱退了,我听我姑说那人要钱要可多次,2009年7、8月份跑工作的人承诺年底就能跑成,可到了年底也跑不成,我姑就把钱要回来了,原因是那人没再承诺的日期内跑成我们就不让那人跑了,我哥赵某工作的人我没见过面,也不知道是谁,当时打的有收条,钱要回来后收条给跑工作的人了。

4、证人杜某证言:我和李某是2007年修车的时候认识的,这几年来,我一直跑运输,路上的事我总找李某帮忙,2009年8、9月份,李某对我说:我们高速(省内)招收198名工作人员,我手里有两个招工名额,你的亲戚要是谁上班,我可以帮忙去跑。我问他多少钱,李某说五万元。我说我外甥要去,能不能少点。李某说四万元五千元就中,说好后我让我外甥进高速上班,我把我外甥的身份证复某、毕业证和户某复某以及照片八张某乙交给了李某,我又把张某乙的弟弟的身份证、复某、毕业证及八张某乙片也交给了李某,张某乙的弟弟叫张某乙。这两套手续给了李某一个月后,他要9万块钱(每人四万五千元),结果我问了这两家,人家都不出钱,人家说办成了再出钱。这事就没有再跑。手续都扔到了李某那里,在这期间,杨XX了解过李某这个人的基本情况和高速上招工的事,杨XX说应该把这个招工的事告诉海XX,到了2009年10月份,杨西村海XX的外甥杨XX,又给我打电话说你说的高速招工的事有没有了,有个亲戚大学毕业了,现在还闲着哩,我就给李某联系,李某说抓紧时间,每个人4.5万元,这回你要办的话先交钱,我在路上跑事不能先垫钱。我就给杨XX打电话让他通知人明天见面认识认识。第二某,我、魏XX夫妇、李某、海XX五个人在高阳宾馆二某X见面,李某自我介绍一下说这个事非常紧,我尽快把手续寄到郑州去,我三个月之内保某你们在高速公路上岗,每人4.5万元。办不成事双倍返还,魏XX夫妇把4.5万元现金给了李某,李某亲自点了钱之后还写了收到条,内容是:收到任XX安排工作经费4.5万元。然后我们走了,在房间里是魏XX夫妇把他儿子的户某复某、身份证复某、毕业证复某、照片八张某乙了李某,我们各自还留了电话号码,李某的手机号是(略)。到了2010年7月底,我给李某打电话问他工作跑的怎么样了,李某说这一批人太多了,招满了,到五月份吧,那一批一定给你办好,到了五月份,我又给李某打电话,不让他办了。可李某说五月份这一批一定能办好,到了8月份,李某明确给我说这事办不成了,但也没钱,我一真也见不到他的面,魏XX夫妇也经常让我去找李某。2010年初,卢XX从外地到平顶山找到我,让我送他回鲁山让河,我就开车送他回去。走到路上马XX给卢XX打电话说在鲁山等着哩,我们就到鲁山接到马XX一起去下汤吃饭,在路上的时候,卢XX问我他儿子工作的事办的怎么样了,我就给李某打电话问他事情办的怎么样了,李某说基本上就办好了,你们等我电话就行了,我就问他啥时候去报到上班,他说最迟不会超过月底,然后电话就挂了。这时候,马XX在车上听见能安排工作去高速公路上班,就给我说你看能不能说说,也给我外甥女安排个工作,花多少钱我出。走着走着就到了下汤,在吃饭的时候马XX给我说你都给卢XX的儿子安排了,我的事你也得办。我一听没办法,就给李某打电话问看能不能办,李某说我问问,一会给你打电话,没过多大一会,他打过来说还有一个名额,我就给马XX说能办,马XX说那得等到我外甥女回来再办,我就给李某打说过完年再办,他说好,我过完年再和你联系,说完就挂电话了。等过完年李某给我打电话说现在能办了,你赶紧给人家说吧,我就给马XX打电话说李某说能办了,你拿着钱和户某、身份证复某来吧。等马XX到了,我又给李某打了电话说人家都来了,你来吧。没过多大一会他就到我家了,到了之后,我给他们两个互相介绍了一下,接着他们就说安排工作的事,说总共4.5万元,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上班,是收费员,一个月内办不成的话双倍退钱,马XX就给了李某2万元钱,李某给马XX打了个收到条之后他们就走了。大约过了有一个月,李某给我打电话说这个事我办的差不多了,我又给她办了个大学毕业证,让他赶紧把剩下的钱给我,电话挂了一会,他就到我家了,我就又给马XX打电话说李某产事办的差不多了,让你赶快把剩下的钱拿过来。打过电话之后有1个小时,马XX就到了我家,到我家这前,李某问我要了300元钱,说是办毕业证的钱,马XX到我家之后就又给了李某2万元,李某就又给他打了收条。李某又要剩下的五千元钱,马XX说等办成我再给你,之后他们就走了。大约过了一个月,马XX给我打电话问事情办的怎么样了,我就给李某打电话问他,李某说快办成了,你在家等电话吧。我就原话给马XX说了一遍,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又给李某打电话问他咋样了,他还是说快办成了,让我等哩。到了2010年12月X号,李某的领导说李某在交警支队事故科,我、魏XX夫妇、还有我的司机张某乙昆在事故科找到了李某,那是在上午11:50分左右,中午在新华路上的麦地那吃的饭,在杨西招待所208开的房,我们几个人在房间里说事,李某说出门找钱,魏XX夫妇、雷要强三个人和李某一块到了152,之后李某跑了,把包和钥匙留下了。

5、证人张某乙证言:我叫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略),现在是河南省漯平高速公司的总经理。李某是河南省漯平高速的员工,但是2010年底由于旷工被我公司辞退了。2010年漯平高速没有面向社会招工,2010年李某也没有找过我,没有和我说过安排人来漯平高速工作的事,我和李某在他被辞退前只是工作的来往,辞退后就没有见过他。他没有安排别人来漯平高速公司工作的名义给过我钱。

6、证人汪某证言:李某是2006年到河南省漯平高速工作,在路政大队工作,2010年因违背我公司劳动纪律被辞退。河南省漯平高速有限公司在2010年并没有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李某从来都没有给我说过这他介绍安排人员到漯平高速工作的事,再说这根本就不可能,李某就没有能力安排人员到漯平高速公司上班,我自己都安排不了,更别提李某了。李某以介绍工作为名收取的钱财这事我就不知道,不知道他把这些钱花到哪啦。

7、证人许某证言:2010年3月,我丈夫的朋友杜某打电话说他又一个朋友叫李某,在漯平高速上班,现在有两个工作指标,能安排人到高速公路收费站上班,过了几天,雷耀强和我到杜某家了解情况,在那里见到了李某,李某说高速有两个指标,关系不好是不会安排的,你只管放心,保某是正式工,三个月安排好,雷耀强问需要多少钱,李某说需要4.5万元,雷耀强说先给4万元,剩下的5000元等工作安排好在给,李某同意了,后又说我女儿雷莹舸学历低,,李某说那没事,我给你女儿办个假毕业证就好了,2010年3月12日雷耀强把2万元现金交到了李某手里,李某当场打了一个收条(复某我已经向你们提供):今收到雷莹舸安排工作经费x元李某2010.3.12。李某收到钱后说让我们赶紧准备剩下的两万元,2010年3月22日雷耀强在杜某家把剩余的2万元交给了李某,李某又写了一个收条:今收到雷莹舸调动工作经费x万元整,李某,(毕业证200元)李某2010年3月22日。因为之前说过雷莹舸学历低,所以这次按照李某的要求多给了200元,作为李某办大学毕业证的费用,李某收到钱后说三个月办不成工作,双倍退钱,三个月后我打电话纹理朝会安排工作的事,李某说这一批指标已经用完了,安排不了,的等下一批,在等三个月就能办好了,三个月后我再给李某打电话先是不解再就是关机停机。后来有一次我去漯平高速路政大队见到了李某,李某说他用这钱买挖掘机了,手里没钱,等他把挖掘机卖了就还钱,我听后就回去了,但是往后打电话历朝会也不接,在往后有一次在市区见到了李某,李某趁我么不注意跑掉了,从那以后就再也没有见过李某。

另有被告人李某所写的收款条、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文)字[2011]X号、年龄证明、抓获经过、保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声明文件、漯平告诉关于对李某旷工问题的处理决定、证明文件等在卷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他人介绍工作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某、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某。

审判长张某乙

审判员姬富有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二某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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