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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刑初字第20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乙,曾用名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买某爆炸物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乙犯非法买某爆炸物罪,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邓训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3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乙接到矿主求购炸药的电话后,叫骆某驾车到宜章县购买某60件X号铵锑炸药、2000米导火索、3000发雷某运至临武县香花岭。当晚,被告人郭某乙将运来的爆炸物全部销售给临武县X镇“癞子岭”的矿主。

2、2003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郭某乙又租骆某某车,到宜章县民爆公司总库以x元的价格非法购买某60件炸药(每件24公斤),雷某60盒(每盒100枚),共计6000枚、导火索3000米。当晚20时许,被告人郭某乙与何少华进行交易时,被临武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何少华被当场抓获,郭某乙逃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郭某乙的供述,同案人何少华、骆某、蒋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被告人郭某乙的户籍证明,(2005)郴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条》,《提取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某爆炸物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03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乙接到矿主求购炸药的电话后,找到专门从事运输业务的骆某(已判刑),租骆某某福田牌集装箱车(车牌号湘x)到宜章县城运输炸药到香花岭,双方约定运费380元。被告人郭某乙与骆某驾车到宜章县购买某60件X号铵锑炸药、2000米导火索、3000枚雷某运至临武县香花岭。当晚,被告人郭某乙将运来的爆炸物全部销售给临武县X镇“癞子岭”的矿主。

2、2003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郭某乙又租骆某某福田牌集装箱车,到宜章县民爆公司总库以x元的价格非法购买某60件炸药(每件24公斤)共计1440公斤,雷某60盒(每盒100枚),共计6000枚、导火索3000米。之后,将上述爆炸物品运往临武县X镇。当晚20时许,被告人郭某乙与何少华在香花岭镇X村油库背后的草坪里进行交易时,被临武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何少华被当场抓获,郭某乙逃走。

一审诉讼期间,被告人郭某乙委托其亲属退出全部犯罪赃款人民币一千一百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⑴、被告人郭某乙的供述证实,2003年4月17日左右,我与黄老板联系在临武县人民医院对面的停车场租一辆福田牌集装箱车(车牌号为湘x,司机姓骆)到宜章县炸药库去。拖了NTX号炸药60件(每件145元)、导火索2000米(每米0.7元)火雷某30盒(每盒100发,每发0.5元),花了x多元。我当时是付现金给黄老板的。当晚就运至香花岭癞子岭,以炸药每件165元、导火索每米0.8元、雷某每发0.6元的价格卖给了三个老板。除去400元的运费、50元装车费以及烟、饭钱,我纯赚了1100多元;同年9月7日,我在临武县租了一辆集装车,从宜章县炸药库,购买某炸药60箱和3000米导火索、60盒雷某。我按事先与少华谈好的,将炸药运到香花岭后,与少华进行交易时,派出所的人来了,我就跑了;我没有购买、运输爆炸物的相关证件。

⑵、同案人何少华的供述证实,我与蒋某某在香花岭镇癞子岭开矿道,因我们没有爆破证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购买,便根据雷某军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向郭某乙购买某药60箱、导火索250米,雷某20盒(共200发)。郭某乙要我带钱到香花岭工人村加油站等消息。9月7日晚上,我和蒋某某、民工老蒋(蒋某平)、道县仔陈大明四人在加油站附近等郭某乙。后来他打电话给我,要我到香花岭镇磨宇岭去装货。当我们打开货车后门,刚搬了14箱炸药,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将我当场抓走了。

⑶、证人骆某某证言证实,2003年4月份,郭某乙板跟我联系说要我从宜章县拉炸药到香花岭,说好运费是380元。炸药是在宜章炸药仓库装的,炸药和导火索是放在车厢里,雷某放在驾驶室,炸药大概一吨多。车子到香花岭是晚上12点多,之后,在还没到香花岭镇往左边进去下坡的草坪上将炸药卖给他人。2003年9月7日那天,郭某乙板又打电话叫我帮他去宜章拖炸药、雷某等,那天我帮他拖了60多包炸药和一些雷某、导火索。到香花岭后,他在卖炸药时,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我的车被扣到了派出所。

⑷、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9月7日晚上,何少华要我到工人村油库去等炸药。我们在那里等了二十分钟,来了一辆福田汽车。我们打开车门刚卸了几箱炸药,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听何少华讲卖炸药的人是镇X乡的郭某乙。

⑸、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9月7日的发票提货单号码为x/x购买某药、雷某、导火索。炸药重1536公斤,雷某6000发、导火索3000米。

⑹、《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3年9月13日,临武县公安局从何少华窿道扣押工业火雷某10发、X号NT炸药5箱、X号NT炸药1箱。

2003年9月7日,临武县公安局从郭某乙处扣押了X号NT炸药55件、乳化炸药4件、导火索3000米、火雷某60盒、福田集装箱车一辆(车号湘x)。

⑺、《收条》证实,2003年9月27日,临武县公安局将没收的炸药1575公斤、火雷某6010发、导火线3000米交到临武县民爆公司。

⑻、《提取笔录》证实,2003年11月18日,临武县公安局从吴某某处提取了发票复印件(票号:x、x)。发票内容物为:炸药壹仟伍佰叁拾陆公斤、雷某陆仟发、导火索叁仟米。

⑼、(2005)郴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何少华犯非法买某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骆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⑽、照片证实,案发时被扣押的炸药、雷某、导火索的情况。

⑾、缴款凭证证实,被告人郭某乙的退赃情况。

⑿、被告人郭某乙的户籍证明证实,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犯罪时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乙为牟取经济利益,违反国家对民爆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买某爆炸物品,其中炸药60件及1440公斤,雷某9000枚,导火索5000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某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乙所犯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郭某乙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委托其亲属退出全部犯罪所得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乙犯非法买某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

二、已追缴的被告人郭某乙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一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曹夏宣

人民陪审员袁国政

人民陪审员唐记国

二0一二年元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金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某、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

(六)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某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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