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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挪用公款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

辩护人将某某,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1)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某乙利用其担任某城县地方税务局个体税收专管员的职务便利,截留并挪用税款共x.64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借某他人使用。案发前,张某乙将某挪用的税款全部归还并上缴国库。

另查明:2010年6月12日,张某乙因挪用税款被举报;同年12月29日,汝城县地方税务局以张某乙挪用税款对其作出了行政降级的处分决定。2011年9月21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张某乙到该院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张某乙坦白交待了其涉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借某他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张某乙在到案前已将某挪用的款项全部归还、到案后如实交待了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乙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乙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上诉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张某乙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未给国家造成损失,请求依法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上诉人张某乙利用其担任某城县地税局第二分局税收专管员的职务便利,多次截留并挪用税款共计x.64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借某他人使用。因担心挪用税款的行为被发现,张某乙于2010年5月25日、2010年5月31日、2010年6月13日将某全部挪用的税款归还并上缴国库。

另查明:2010年6月13日,张某乙如实向汝城县地方税务局交待了其挪用x.64元税款的犯罪事实;同年12月29日,该局以汝地税发[2010]X号文件对张某乙作出了行政降级的处分决定。2011年9月21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张某乙接受调查询问,张某乙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任某证言证明:2005年3月起,他在汝城雷氏矿业有限公司担任某计,2008年9月起他兼任某城县天翔矿业有限公司会计。每月15日前他要到汝城县地税局第二分局申报上个月的应纳税款,并按照地税局核算出来的应纳税额缴税。2008-2009年度,张某乙负责办理天翔公司的纳税业务,他除了办理天翔公司的纳税业务之外,还代承包天翔公司土方剥离的承包商办理纳税业务。这份发票号为(略)的《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未开具发票日期;编号为x湘地完电:No.(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第四联复印件一份,填发日期和税款所属日期均为2009年4月30日,即系他代曾建亚办理的一笔纳税业务。由于天翔公司要与曾建亚结算采矿剥离费,曾建亚需要依法纳税并提供发票,故曾建亚委托他代其按照采矿剥离费结算金额依法纳税并请求地税局代开发票。2009年4月份,他找张某乙办理了这笔纳税业务。该笔税款是他用曾建亚的银行卡划账支付的。

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荣兴公司和兴龙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2010年4月份,方大特钢收购了荣兴公司和兴龙公司。2011年5月份,他担任某龙公司和荣兴公司的财务部部长。他对郑某承包土方剥离的情况不太了解。但2008年和2009年的会计凭证中,有郑某承包土方剥离工程的相关凭证以及郑某与兴龙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

3、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11月和2009年1月初,他在汝城县地税局第二分局他同学张某乙处开了两次发票。其中:2008年11月13日开具的、发票号为(略)、收款人为何某辉;2008年11月13日开具的、发票号为(略)、收款人为何某辉;2009年1月10日开具的、发票号为(略)、收款人为何某辉;2009年1月10日开具的、发票号为(略)、收款人为叶好军的四张某乙票,他都依法缴纳了税款。2008年11月13日开具的两张某乙票共交税款约x元,他是在开票10天后,将某款转账到张某乙的建行账户。2009年1月10日开具的两张某乙票共交税款约x元,他是在开票三、四个月后,将某款交到张某乙处的,且这x元他是分两笔付给张某乙的,一笔是转账到张某乙的建行账户,一笔是给张某乙2000元现金。由于时间太久,具体的转款日期和金额都记不清了。

4、证人陈某证言证明:他在汝城县财政局税费统征办工作,任某计。2006年3月,他因购买商品房,向张某乙借某5万元现金。2009年初,他将某5万元现金还给了张某乙。张某乙未收他的利息。

5、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他在汝城县X区管委会工作。他和张某乙是初中的同学。2006年6月,他做竹子生意向张某乙借某2万元现金。同年9月他将某2万元还给了张某乙。2008年张某乙也向他借某1万余元现金,同年8月,张某乙将某1万元现金还给了他。2008年12月,他同学彭景清向他借某,他自己没有钱,他觉得张某乙有钱,而且他和张某乙的关系比较好,就向张某乙借4万元钱。张某乙答应了并从信用联社往他在信用联社账户内转了4万元钱。2009年1月他将某4万元现金还给了张某乙。他与张某乙互相都没有收取利息。

6、证人朱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5月31日汝城县地税局二分局共汇总35份完税证,金额是(略).51元。其中,张某乙开具的三份完税证的票号是(略)、(略)、(略),纳税金额共计x.56元。开出的缴款书共8份,金额是(略).51元,这些税款都已入库。2010年6月13日,汝城县地税局二分局共汇总3份完税证,金额是x.08元。其中,张某乙开具的二份完税证的票号是(略)、(略),纳税金额共计x.08元。开出的缴款书3份,金额是x.08元,这些税款都已入库。

7、证人林某证言证明:2005年9月至2011年4月,他在汝城县税务局二分局任某计。办案人员向他出示的5份通用完税证第4联,票号分别是(略)、(略)、(略)、(略)、(略),日期分别是2008年4月30日、12月11日、11月13日、11月30日和2009年1月10日以及5份通用完税证第1联,票号分别是(略)、(略)、(略)、(略)、(略),日期分别是2010年6月13日、5月25日、6月13日、5月25日、5月31日。这5份通用完税证第1联和第4联时间不一致,造成的原因是张某乙填开通用完税证时4联未同时开具,造成的后果是所征税款延迟入库。

8、证人朱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8月-2009年3月,他在汝城县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工作,任某局副局长。主要的工作职责是企业税收管理,审核企业的税收申报材料。他不直接参与税收的征收工作,分局的张某乙、刘某、林某军、尹哲负责税收征管。办案人员向他出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编号为:(x)湘地完电:No.(略),第一联填发日期:2010年5月25日;第四联填发日期:2008年11月13日,内容为纳税人何某辉,纳税金额为x元,这些均是张某乙的字迹。同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但日期不同,可能是张某乙挪用税款后,再缴税解款的。2008年11月13日是开票的时间,2010年5月25日是解款的时间。

9、证人范某证言证明:1998年3月至2011年8月,她在汝城县地税局第一分局工作;2011年8月,她因打牌赌博欠下很多高利贷,才调到安仁县地税局工作。她和张某乙从小就住在汝城县税务局院内,相互之间很熟悉,参加工作后又都在汝城县地税局工作。2002年她因打牌,欠下了17万多元的赌债和高利贷。为此她开始向朋友借某。2007年5月15日,她在她开的“自然居”酒店向张某乙提出借5.5万元用于酒店周转金,张某乙答应并于当日在该酒店将5.5万元现金交给了她。由于她以前打牌还欠朱某清1.4万元,而朱某清又欠张某乙1.4万元,所以她提出将某欠朱某清的钱,转为她欠张某乙的钱,加上借某某的5.5万元现金,共计6.9万元。所以,她当天写了一张6.9万元的借某给张某乙,双方没有约定利息。2008年3月27日,她又因打牌输钱,向魏某峰借某7.7万元。魏某峰向她追讨了几次,张某乙知道后,要她将某某俊峰的7.7万元转到张某乙的名下。张某乙如何某魏某峰约定的她不知道,但魏某峰再没为这7.7万元的事找过她。但她给魏某峰的7.7万元借某没有改。2008年4月3日,她在袁丽梅家打牌输了钱。当时,张某乙出面帮她借某19.8万元的高利贷,她也出具了一张某乙条给张某乙。4月8日,她又向张某乙借某6万元用于还高利贷。为此她付了利息9000元给张某乙。以上她共计向张某乙借某40.4万元。2008年底张某乙要她还钱,她就将“自然居”酒店结账的钱及她的奖金等收入凑足10万元还给了张某乙。2010年5月,张某乙又要她还钱。她先还了30万元给张某乙。几天后,她又给了张某乙3.1万元,还付给张某乙2.9万元利息。她还给张某乙的钱是向亲戚朋友借某,她爸爸还向银行贷了款。她还钱给张某乙,张某乙没有写收据给她。因钱未还清,她也没有向张某乙要回借某。2010年她还清借某后,向张某乙要借某,但张某乙不肯退回给她。为此,她还向局领导反映过该情况。她不知道张某乙借某她的钱是挪用的公款。

10、证人涂某证言证明:2006年10月-2010年6月,他在担任某城县地税局第二分局局长期间,张某乙挪用了64万余元税款。其中,张某乙借某他妻子范某华43.1万元用于偿还赌债及高利贷。2007年5月,范某华说其想向张某乙借某,张某乙不肯借,要他对张某乙说。他知道范某华是因打牌借某。他不想管范某华的事,但因孩子还小,没办法,不得不管,只好要张某乙借某给范某华还赌债,以免社会上的人来他家讨赌债。当时,张某乙说其只收到2.5万元。而范某华要借5.5万元,所以他要张某乙先将2.5万元税款借某范某,再想办法借某钱给范某华。后张某乙借某5.5万元给范某华。一个月后,他贷款凑足5.5万元还给了张某乙。2008年4月3日,范某华因打牌借某19.8万元高利贷。张某乙为担保并代为偿还这19.8万元高利贷。范某华出具19.8万元的借某给张某乙。2008年10月,他打电话要张某乙先将某到的4万元税款借某范某华。张某乙说其已将4万块钱还给了何某峰,要他向何某峰借。何某峰是张某乙的同学,在三星工业园上班,他与何某峰很熟。后来他找到并向何某峰借某4万元现金。一个月后,他就将某还给了何某峰。2008年11月,张某乙要他出面借某还债。他打电话给荣兴公司的郑某,提出借20万元周转,郑某答应了。他要张某乙将20万元现金借某来,并以张某乙的名义写了借某。后来这20万元借某抵了郑某应交的税款。2009年初,范某华筹了10万元还给张某乙。这10万元是范某华与人合伙开“自然居”酒店分了几万元,加上范某华借某一些钱凑足了10万元还给张某乙的。2010年5月,汝城县地税局宋奇辉挪用税款的问题被发现,全局各科室、分局进行自查自纠,结果张某乙的问题被发现。他问范某华借某张某乙多少钱,范某华说借某的总金额是43.1万元,其已偿还了10万元,尚欠张某乙33.1万元本金。他即向朋友借某一部分,范某华借某一部分,他岳父范某金借某一部分,凑足了37.7万元,并分两次将某金33.1万元及利息2.9万元还清了张某乙的借某。另外他以前以张某乙的名义在井坡信用社贷款1.9万元本金,已偿还1万元。2010年5月还贷款1.7万元,本息共2.7万元。他原以为张某乙借某范某华的只有一部分是税款,后来才知道张某乙借某范某华的钱全部转为了税款。

11、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证明材料证明:张某乙于1993年12月在汝城县X镇地税所参加工作,属于国家公务员。2006年11月至2010年6月,张某乙任某城县地税局第二分局税收征管员,负责该分局辖区内个体税收征管以及代开发票业务工作

12、税收通用完税证、相关缴款书及相关发票证明:何某辉、郑某、曾建亚缴纳税款的情况。

13、借某、欠条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①2008年11月11日张某乙向福建省新华都公司借某20万元整;2008年3月27日范某华向魏某峰借某x元;2008年4月8日范某华向张某乙借某6万元整;2008年4月3日范某华欠张某乙19.8万元整;2007年5月15日范某华向张某乙借某x元整;2007年7月1日祝军杰向谭正华借某x元整;2007年7月1日祝军杰向张某乙借某2万元整;②2008年12月何某峰借某某4万元整,该款于2010年5月还清,张某乙未收取利息。

14、户籍资料证明:张某乙的基本身份及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某龄,具备刑事责任某力。

15、汝城县地方税务局汝地税发[2010]X号《关于对张某乙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证明:2010年12月29日,汝城县地方税务局以张某乙在汝城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税款x.73元,对张某乙作出了给予行政降级的处分决定。

16、到案经过证明:2011年9月21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张某乙接受调查询问,张某乙如实供述了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17、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证明:2006年11月份至2010年6月,他在汝城县地税局第二分局工作。负责征收所属辖区的个体税收及零散税收征收管理和相关资料的整理等工作。税收征管针对不同的主体,有两种征收方式:(一)、个体户的征税流程是:由税收征管人员直接上门征收,税收征管人员首先会向个体户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共四联),纳税户就会依据他们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上记载的应纳税额缴税,按照他们税务系统的规定,征税人员应当三天以内将某收的税款汇总后,登入税收征管系统汇总打印《税收汇总缴款书》(共六联,地税局保管其中三联),之后由税收征管人员凭《税收汇总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某款书上记载的相应税款存入国库进行解款入库。最后,税收征管人员将某票和汇总缴款书交给票证管理员进行销号,完成税收征收工作。(二)、企业的征税流程是:纳税企业每月10日以前到他们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及递交纳税报表等相关资料,管企业的税收专管员根据企业所上报的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准以后,就会开具《税收缴款书》,然后他们的税收征管人员就会凭企业交来的纳税申报表和他局开具的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到企业所提供的缴税开户行将某款直接划缴到中国人民银行汝城支行的国库账户上。此外,还有一些企业会到他们税务分局来开一些零散发票,对于这一块,他们的工作原则是:先开税,后开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工作人员不会严格按照此规定办事。如果是手工开税票的情况下,存在与电脑征收管理系统直接对接的漏洞,税收征管人员在征收税款以后,可能存在不及时输入电脑征管系统进行解款完税,出现截留税款的情况。他在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办事,纳税户缴纳的税款时,他开了发票以后,并没有及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给纳税户,也没有把相关信息数据输入税收征管系统,他将某款入国库时才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并在税收征管系统输入征税信息,这样纳税入库数额与税收征管系统的数额就是相等的,上面来检查时也很难发现问题,除非查看原始发票凭证。于是就出现了他在税收征管中存在截留税款的现象。

2008年11月13日何某辉来他处开发票,应缴税款为x元。11月27日,何某辉才将某x元税款转到他个人在建设银行的卡上,他将某笔款截留了,用于弥补他之前用空的税款。2010年5月25日他才将某x元税款上缴国库。按照税务证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一定要解缴税款才能开具。这笔x元税款的完税证上第一联和第四联会出现不同的日期,是因为他没有及时上缴税款。2008年11月13日第四联的填发日期,是他真正收到税款的日期,2010年5月25日第一联的填发日期,是他实际上缴税款的日期。

2008年11月30日,郑某芽来分局开发票,应缴税额为x.98元,由于他之前欠郑某芽20万元,他未将某笔款上缴。该笔税款与他向郑某芽所借某20万元相抵,他尚欠郑某芽约7.8万元。2008年12月11日郑某芽又来分局开发票,这次应缴的税额为x.1元,抵去他尚欠郑某芽的7.8万余元借某后,郑某芽实际只交了4万余元税款。这笔应缴税款他也未及时上缴。2010年6月13日,他才将某笔税款上缴国库。

2009年1月10日,他给何某辉开了两张某乙票,何某辉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为x元,当时何某辉未缴纳这笔税款,只写了张某乙条给他。2009年5月13日,何某辉将x元转账到他在建行的卡上,余款2000元何某辉付现金给了他。2010年5月25日,他才将某笔款上缴国库。

2009年4月28日,雷氏企业的会计任某峰打电话要他说开一笔四百余万的剥离款发票。他告诉任某峰,应缴税款金额是x.56元。任某峰将某笔税款转账到他在建行的卡上。2009年4月30日,任某峰取走了税票。这笔税款他挪用了,用于弥补之前用空的税款。2010年5月31日,他才上缴这笔税款。以上五笔共计x.64元,每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第一联与第四联的日期都不同,第一联的日期是实际解款的日期,第四联是开票的日期。这x.64元税款他分三次存入了二分局在井坡乡信用社的过渡账户上。截止2010年6月13日他将某之前挪用的税款已全部缴清。他挪用的税款,其中:借某范某华43.1万元;借某陈某辉5万元;借某何某峰4万元;还有11万元左右他用于个人还款及日常消费。他还款时,涂某全代还了48万余元给他,陈某辉、何某峰还了9万元给他,剩下的资金是他的银行存款和向亲戚、同学借某钱。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借某他人使用,且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关于张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张某乙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未给国家造成损失,请求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张某乙如实向其所在单位交待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并在办案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该情形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且张某乙的悔罪态度好,在案发前能主动退还全部案款,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故张某乙及其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1)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某乙犯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部分的判决,即:被告人张某乙犯挪用公款罪;

二、撤销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1)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某乙犯挪用公款罪的量刑部分的判决,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孟晋忠

审判员刘某根

审判员段贤礼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邝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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