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童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渝北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某,女,26岁。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童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童某系重庆市某设计中心学徒工。2011年7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童某在重庆市某设计中心二楼,趁该设计中心老板邓某卧室无人之机,将邓某藏于一蓝色圆形塑料桶中钱包内的人民币盗走4300元。同年7月14日,被害人邓某发现其人民币被盗后遂对被告人童某进行询问,童某承认了盗窃邓某人民币的事实,后退还给邓某人民币4200元。

2011年7月17日7时许,被告人童某与其父母一起到重庆市某设计中心,在得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童某捉获,随后,其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童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童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邓某陈某;证人陈某证言;提取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拍照;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童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盗得的财物,依法应责令其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童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童某将盗得的人民币4300元退赔给被害人邓某(其中已退赔4200元,余款1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鄢寒秋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银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渝北 盗窃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