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x月30日年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底的一天下,被告人林某在陆川县X镇X街邮政局门口,明知是偷来的大运牌110C女装摩托车(发动机号:(略),车架号x(略)),仍以460元的价格从一个不知名的后生仔手中购买。经查,该摩托车是2009年12月26日陈××在大桥镇卫生院内被盗的一辆摩托车。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给失主陈××。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756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赃车而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陈××的陈述、证人吕某证言、破案经过、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提取笔录、领某、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犯罪情节较轻;庭上自愿认罪,并通过其家属主动交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林某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庞显奇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赖思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所得 掩饰 林某 犯罪 隐瞒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