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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因交通肇事于2011年6月2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甲,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明富、陈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因需补充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于2011年11月20日继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6月6日晚10时许,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许××、曾一×、曾二×、郑××、王某丙×等人的陈述、证人吴某、皮某、李某、王某乙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通过以上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第三天主动到交警大队交待了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属自首,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辩护人王某甲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辩称,根据被告人李某的交代,李某的行为属自首,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问题其亲属愿意与被害方调解协商予以赔偿,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6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豫x号小型轿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971公里+600米(古城乡二初中门前)处时,因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力,致使所驾车辆与迎面驶来的桐柏县X村民三×驾驶的豫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三×及乘坐在三×所驾轿车上的曾一×、曾二×、许××、余××和李某及乘坐在李某所驾轿车上的郑××、王某丙×、郑一×受伤。其中:三×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唐河县公安局尸体检验:三×系闭合性胸部损伤、胸腔内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2011年6月17日,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即被告人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1年6月8日,被告人李某在其父李某×的陪同下,到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死者三×之妻彭××及其亲属、伤者曾一×、许××、曾二×、余××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先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做出(2011)唐城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赔偿彭××及其亲属各项损失x元。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某及其妻王×又与彭××及其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李某所驾车辆交强险的赔付款归彭××等人所有外,李某、王×另一次性赔偿彭××等人经济损失x元。另外,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李某及其妻王×与伤者曾一×、许××、曾二×、余××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王×赔偿曾一×、许××、曾二×、余××医疗费、误工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x元。被害方均对李某表示谅解,要求法院对李某处以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曾一×、曾二×、郑××、王某丙×等人的陈述、证人吴某、皮某、李某、王某丙、李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某的到案经过、本院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之理由,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查证属实,公诉机关当庭予以认可,故该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赔偿部分也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与被害方达成了协议,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瑞

审判员李某体

审判员郜峰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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