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与毛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出生年月(略),汉族,无业,住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男,出生年月(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出生年月(略),汉族,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住址(略)。

上诉人黄某因与上诉人毛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刘茵、石东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一审诉称,2011年4月22日,黄某与毛某就朝阳区X街X号楼京华豪园北9C房屋的装修工程达成协议,约定黄某包清工,毛某支付x元人工费。现黄某已保质保量完成约定的义务,并在装修过程中垫付了垃圾外运费和材料费,但毛某在支付了3万元后拒绝支付尾款,故诉至法院,要求毛某支付人工费x元、垃圾外运费4230元、材料费1065元。

毛某一审辩称,黄某的装修质量不合格,毛某这有几十张保修单,因装修质量不合格毛某还赔偿了楼下业主3000元,有协议为证。根据惯例和双方的约定,垃圾清运费应当由黄某承担,因此不同意继续支付黄某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毛某与黄某、北京美佳伟业装饰有限公司就外交部南街X号楼京华豪园北9C房屋的家庭装修签订预算单,确认工程总价款4.5万元,增减项不计,水电某造主材由毛某购买,电某造每米18元,水改造每米22元,煤气管道另加1000元,4月22日开工,6月12日交工。之后黄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主持完成了全部工程施工,毛某支付了3万元。

2011年8月7日李后坤出具证明,称自己收到9C房屋装修负责人交来的垃圾外运费4230元。2011年8月8日,北京美佳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作出声明,称对外交部南街X号楼京华豪园北9C房屋的装修尾款尚有1.5万元未支付,现将该人工费债权全部转给黄某,由黄某采用法律途径向毛某主张。

诉讼中毛某提出了对楼下业主赔偿3000元漏水损失的协议书、从房屋所在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北京东方华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的日常保修单28份,证明黄某的装修质量不合格。

一审法院认为,毛某与北京美佳伟业装饰有限公司及黄某三方签订协议,确认关于装修的权利义务,就施工涉及债权北京美佳伟业装饰有限公司转让给黄某,并于庭审中通知毛某,故黄某有权就装修尾款部分直接向毛某主张权利。关于此次工程,毛某也有权直接向黄某主张。根据预算单确定的费用项目,垃圾外运已包含在总体报价中,黄某另行主张但没有提供双方的另行约定,故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材料费,黄某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采信毛某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但其中网络、电某、锯木板、安空调等项目均不在双方约定的施工项目中,故相关问题不应由黄某负责。综合所有保修单,法院对毛某应继续支付的尾款予以酌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黄某装修尾款九千元;二、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黄某与毛某均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黄某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毛某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装修时卫生间和厨房经过物业人员验收合格。一审中,毛某为证明黄某的装修质量问题提交了日常报修单,法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黄某认为报修单是毛某向物业公司报告需要维修的单据,并不能证明毛某所报修的项目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即便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直接证明是黄某的装修行为所致,这正如实践中常见的“110报假案”的情形相似。且毛某在报修时并未尽到及时通知黄某知晓的义务,故一审法院凭此份证据支持毛某的主张,予以酌情判由黄某承担近半部分责任,于法于理不公。一审法院认定黄某主张的垃圾外运费已包含于总体报价中,而实际情况是包含在总体报价中的是垃圾内部清运费,而非垃圾外运费。黄某为毛某垫付了垃圾外运费,该费用应由毛某承担。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毛某承担。

毛某的上诉理由是:毛某系与北京美佳伟业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协议,北京美佳伟业装饰有限公司私下将装修工程转包给黄某,黄某没有资质,装修质量不合格给毛某留下了不尽的隐患。黄某的装修质量不合格问题已成定局,重新改造已经不容易,并且因装修质量不合格给毛某造成的损失很大,赔付和维修会不断发生。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黄某要求支付装修款的诉讼主张。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客户预算单、证人证言、北京美佳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作出声明、赔偿协议书、日常报修单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毛某与北京美佳伟业装饰有限公司就外交部南街X号楼京华豪园北9C房屋的家庭装修签订预算单,由黄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装修完毕后,毛某尚欠x元未付,北京美佳伟业装饰有限公司将x元债权转让给黄某,黄某有权就该款直接向毛某主张权利。毛某对该笔债权的抗辩也有权直接向黄某主张。因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一审法院酌定毛某应付装修尾款9000元并无不妥。根据预算单记载的内容,垃圾外运费应已包含在总体报价中,黄某另行主张没有合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黄某与毛某的上诉理由均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四元,由黄某负担一百元(已交纳),由毛某负担五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黄某负担五十元,由毛某负担五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钱丽红

代理审判员石东

代理审判员刘茵

二Ο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石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