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三亚凤凰农副实业开发公司与鞍钢建设公司海南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9-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琼民一终字第26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琼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凤凰农副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镇。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凤凰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凤凰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鞍钢建设公司海南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华新大厦B栋X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鞍钢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延学,鞍钢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凤凰公司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三亚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令鞍钢公司提交相应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承担维修返工费(略)元、施工用水用电费(略).21元,扣除鞍钢公司未做工程款(略).48元;判令鞍钢公司承担其施工设备器材占用库房场地费用及看守人员工资共计(略)元(二审增加请求);双方协商解决无合同工程付款事宜;诉讼费由鞍钢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14日,鞍钢公司与凤凰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为凤凰公司的饲料厂主车间、成品库、副料库等;工期为150天;以凤凰公司审核的预算为合同总价;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优良;工程竣工后,鞍钢公司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三套),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确定验收时间,由凤凰公司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付款方式为鞍钢公司先垫资施工,完成200万元工程形象进度后,凤凰公司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二个月还给鞍钢公司100万元,四个月还清全部工程垫资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预算造价93%时(包括垫资款),不再按进度付款,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办理好结算再付5%的工程款,2%的工程款待保修期满一年后一次性支付。该合同还对工期顺延、材料供应、质量监督、检查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鞍钢公司于1996年12月25日进场施工,并于1997年4月编制饲料车间(略).57元工程形象进度的预算书送交凤凰公司。鞍钢公司于1997年9月20日给凤凰公司发出竣工报告。该报告称:工程项目(饲料车间)Ⅰ、Ⅱ区已全部施工完毕,Ⅲ区只剩下室内部份粉刷,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具备竣工条件;因凤凰公司设备安装需要,先将Ⅰ区、Ⅱ区、Ⅲ区室内全部交给凤凰公司使用,请凤凰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在8日内进行交工验收。饲料车间主体工程经双方当事人于1997年6月27日验收合格,但该项目工程至今未经三亚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检验。1998年3月1日,凤凰公司工地代表签收鞍钢公司递交的停工报告,并在该报告上注明“主车间已使用”。该报告提到“因建设单位工程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造成饲料车间建筑工程中途停工,施工企业无法完成收尾工程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工程将停工待建,工期顺延。”饲料车间土建收尾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由凤凰公司自行完成。1997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饲料厂围墙及局部挡土墙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为饲料厂围墙、局部挡土墙和局部土方回填;工程造价以双方结算为准。该合同签订后,鞍钢公司为凤凰公司建造饲料厂的围墙,并回填厂区土方。此外,鞍钢公司还为凤凰公司建造饲料厂的锅炉房、配电房等17个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配套工程项目。上述工程建至1998年5月,建成目前状况。双方于1999年8月至9月间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核实饲料厂主车间工程结算造价为(略).26元,建造饲料厂围墙和土方回填工程造价为(略).19元,17个配套工程项目造价为(略).48元,以上三部分工程造价合计(略).93元。双方在审核结算造价时已将未做工程从预算造价中扣除。凤凰公司于1997年5月6日向鞍钢公司支付第一笔款(略)元,至2002年2月25日止,共付款(略)元。凤凰公司所支付的款项既未注明是哪部分工程的工程款,也未注明是工程进度款还是垫资款。凤凰公司于2000年7月14日向鞍钢公司发出通知,要求鞍钢公司对屋面及库仓之间的漏水和铝合金安装不合格部分进行维修。鞍钢公司接到通知后未派员查看、维修,凤凰公司主张其自行维修支付费用(略)元。凤凰公司还主张鞍钢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其水电费为(略).21元(其中(略).59元为二审增加请求),未做混凝土地坪的造价(略).48元应从工程结算造价中扣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凤凰公司向鞍钢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略).93元及其利息(利息从1998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02年9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付款方式为:200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50万元;从2002年11月起,每月支付10万元,直到付清余款。逾期付款,则按到期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迟延履行金。

二、鞍钢公司收到第一笔款项50万元后,应于一个月内向凤凰公司交付已完成工程的技术资料。逾期交付技术资料,则按凤凰公司已依本协议支付的款项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迟延履行金。

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由双方各负担(略)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万成

审判员杨庆忠

代理审判员李梅华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裴再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