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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19XX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现住(略)。

被告贺某,男,19XX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某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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