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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与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原告祁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祁某太,滑县焦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尚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祁某诉被告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祁某太、被告尚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尚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我们均系再婚,在认识不到两个月后,便在父母的催促下于2005年7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的性格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他脾气暴躁,常因家务小事故意找茬,轻者吵骂,重者拳脚相加。在我怀孕后,被告因怕我生过孩子后对其前妻的儿子不管,就极力反对,并多次提出让我终止妊娠。孩子出生后,我身体非常虚弱,被告从不顾我们母女的死活。今年10月23日,被告打工回来的当天晚上,因一句话惹恼了被告,他指控我有外遇,就朝我脸上打了几个耳光,并对我拳脚相加。被告的行为,使我身心遭受了严重的摧残。综上,我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们离婚,婚生女儿尚某一由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我的前妻是因病去逝,并非离婚,我和原告情投意合,互相欣赏,才去登记结婚。婚后我们更加相爱,原告还多次向我发誓,一定要白头到老。原告怀孕后,我对原告是加倍体贴关心,我在外打工省吃俭用,每月的工资都全部交给原告。今年打工回家第二天,她高兴地说回娘家送礼,谁想竟一去不回。我和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们之间还能继续共同生活,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7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尚某一,现随原告生活。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一份;出庭证人崔XX、崔XX、祁XX的证人证言。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滑县X乡X村委会证明一份。

对于原告的证人崔鲜霞、崔爱云,因其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对该两位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及被告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以上事实,由以上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办理结婚登记,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某,现在双方因琐事生气,对此双方应该相互谅解;原告起诉请求离婚,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要求和好的愿望强烈,如果双方能够互谅互让,还有和好的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祁某与被告尚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政凯

审判员蒋跃峰

审判员刘定伟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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