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xx与被告任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男,生于1946年xx月xx日,汉族,身份证号码(略)xxxx,住綦江县X村xxx号。

委托代理人王xx,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xx,男,生于1963年x月x日,汉族,身份证号码(略)xxxx,住綦江区X村xxx号。

原告李xx与被告任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由原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于于2011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因行政区划调整,现转由本院依法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2010年9月,被告因在外承包一辆货车经营需要资金,即向我借钱。当时我在别人处借了二万元转借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经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任xx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2日,被告任xx因并资金向原告李xx借款二万元。当日,原告借款二万元给被告后,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利息3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予归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予以证明,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有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院应予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李xx借款二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9月12日起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息随本清)。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任xx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xx

二0一二年x月x日

书记员xx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