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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周冰图文设计工作室与北京天丰恒泰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设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6-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11432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周冰图文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大东,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丰恒泰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小营路十号阳明广场A座16D。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北京周冰图文设计工作室诉北京天丰恒泰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周冰图文设计工作室于200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周冰图文设计工作室以双方纠纷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周冰图文设计工作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北京周冰图文设计工作室负担405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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