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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双方于2005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张某乙某。生育小孩,原告重新就业后双方矛盾不断,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双方感情日渐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乙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2005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05年12月16日共同生育一子张某乙某。原告在家带了三年小孩后再找工作上班。但被告并不支持原告的工作,夫妻双方产生矛盾,经多次沟通,终无法和好。现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登记在张某乙、王某名下的位于石峰区X路X号某某花园X栋X号房屋一套及该房屋内的家具、电器及株洲市X区X栋X号房屋一套。夫妻共同债务有石峰区X路X号某某花园X栋X号房屋所欠银行贷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乙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张某乙某由原告王某独自抚养,被告张某乙不负担费用;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登记在张某乙、王某名下的位于石峰区X路X号某某花园X栋X号房屋一套及该房屋内的家具、电器归原告王某所有,该套房屋剩余的银行贷款由原告王某独自负担;株洲市X区X栋X号房屋一套归被告张某乙所有;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乙应相互配合对方办理好房屋的过户手续;

四、探视权:被告张某乙在不影响张某乙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月至少可以探视一次。

本案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峰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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