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SEB公司与宁波海菱电器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05-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6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SEB公司,住所地法国埃库里市X路(略)。

法定代表人德某努瓦•德•拉图尔•达尔戴兹•蒂耶里,董某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海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伦区大矸科技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祥,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海菱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略)。

原告SEB公司诉被告宁波海菱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海菱公司)、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物美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SE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秦某某,被告宁波海菱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祥、孙某,被告物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2005年5月10日,原告SEB公司以其“尚需对被告的身份进行深入调查”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菱公司、物美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SEB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海菱电器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5元,减半收取3542.5元,由原告SEB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二ОО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