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SEB公司,住所地法国埃库里市X路(略)。
法定代表人德某努瓦•德•拉图尔•达尔戴兹•蒂耶里,董某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海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伦区大矸科技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祥,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海菱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略)。
原告SEB公司诉被告宁波海菱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海菱公司)、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物美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SE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秦某某,被告宁波海菱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祥、孙某,被告物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2005年5月10日,原告SEB公司以其“尚需对被告的身份进行深入调查”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菱公司、物美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SEB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海菱电器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5元,减半收取3542.5元,由原告SEB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二ОО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