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出生。2009年9月2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管某某、徐某某,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汴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2月26日至2009年5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虚构租车用途,与显通公司、长风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得汽车7辆,经鉴定被骗7辆汽车价值45.95万元,得车后被告人孙某某将所租车辆分别抵押给葛××等人,得款20余万元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

1、2009年2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以租赁手段骗取长风公司豫x本田雅阁汽车一辆(x型,车架号:x),经开封市金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0万元,同年3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将该车以3.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葛××。

2、同年3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以租赁手段骗取显通公司豫x北京现代汽车一辆(x型,车架号:x),经开封市金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7万元,后为还借款,于同年3月28日将该车以1.41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马××。

3、2009年3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以租赁手段骗取显通公司豫x北京现代汽车一辆(x型,车架号x),经开封市金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6.75万元,后为还赌资,于同年5月份将该车以4.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刘×。

4、2009年4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以租赁手段骗取长风公司豫x五菱面包汽车一辆(x型,车架号:x),经开封市金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9万元,后为还赌资,于同年5月2日将该车以1.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张××。

5、2009年5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以租赁手段骗取长风公司豫x中华骏捷汽车一辆(x型,车架号:x),经开封市金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5万元,当日为还赌资,将该车以1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于×。

6、2009年5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以租赁手段骗取长风公司豫x风神汽车一辆(x-111,车架号:x),经开封市金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5万元,当日为还赌资,将该汽车以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王××。

7、2009年5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以租赁手段骗取长风公司豫x桑塔纳汽车一辆(x型,车架号:x)。经开封市金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9.3万元,为还赌资于同年5月16日将该车以6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的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上诉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宣告上诉人无罪。

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认为:1、一审法院认定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开封市金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赃物”的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公正、不真实、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3、一审法院按诈骗所得45.95万元对孙某某定罪量刑是错误的。希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孙某某无罪。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判认定的事实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在卷佐证并经一审当庭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针对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某某先后从显通公司、长风公司汽车租赁公司通过虚构租车用途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得七辆汽车,并将所租车辆分别抵押给葛五成等人,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且能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应予采信。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的其他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证据证实,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伟

审判员汤小龙

审判员宗振宇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杨秋玲(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