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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周某、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云华,铜山县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忠清,铜山县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

被告:吕某。

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乙诉被告周某、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守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于2011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某乙货款7250元;

二、被告吕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某、吕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王守平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蔺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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