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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尚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被告尚某。

委托代理人王昌梅,徐州市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尚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尚某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计11万元,当即付清。

二、原、被告双方因此引起的所有纠纷一次性处理了结。

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尚某承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史良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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