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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与许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牛某。

委托代理人:汪洋,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牛某华,徐州市X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某与被告许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0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许某赔偿原告牛某医疗费、误某、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x元,于2011年10月10日前付清。

二、双方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鉴定费25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4085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赵某

审判员韩召启

人民陪审员陈益华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孟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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