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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吴某、孙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潘保良,铜山县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吴某。

被告:孙某。

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孙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孙某给付原告王某工资款9000元,于2011年6月30日前给付3000元,于2011年10月10日前给付3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元。(每次付款,由被告吴某、孙某各负担15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赵某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孟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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