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2)三亚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某,男,52岁,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原告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住址三亚市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三亚市房屋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三亚市房屋管理所干部。
上诉人邢某某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2)城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河西国用(1996)字第(略)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时间1996年5月13日,上诉人邢某某在一审庭审中陈某称其于1999年9月已知道被上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事实,再者1999年4月16日被上诉人三府(1999)X号《关于邢某某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处理意见决定》中已明确说明颁证事实。为此,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诉讼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锋
审判员刘万祥
代理审判员王筠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谈法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