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齐某伙同他人窜至同村村民王××家,将院内停放的一辆红色“轻骑”牌x型老年三轮车偷走。后齐某将该三轮车卖给方城县X村民崔某,获款400元。经南召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三轮车价值1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崔某、王××等人的证言及物价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可对其判处拘役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2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席兵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闫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