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克非,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立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德外西三旗东。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克非,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民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略)-X号楼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1205工厂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北京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爱立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北京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爱立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保护建筑工程设计图纸作品和建筑作品两类作品的著作权,原审裁定仅针对建筑工程设计图纸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资格进行了认定,没有对建筑作品著作权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属于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略)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ОО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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