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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X、杨XX、瞿XX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因涉嫌犯盗窃罪,2011年7月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抓获,同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XX,男,因犯盗窃罪,2007年1月10日被苏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08年3月14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某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1年7月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抓获,同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被告人瞿XX,男,因犯盗窃罪,2009年4月16日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1年7月1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杨XX、瞿XX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4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宙波、被告人杨X、杨XX、瞿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杨X、杨XX、瞿XX为筹集毒资先后伙同瞿开国、瞿勇(二人在逃)在桃江县X镇、羊角塘镇X镇盗窃作案18次,涉案金额达x元。被告人杨X参与盗窃18次,涉案金额x元;被告人杨XX参与盗窃17次,涉案金额x元;被告人瞿XX参与盗窃1次,涉案金额1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5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杨X、杨XX窜至羊角塘镇X组,合力盗得李某停放在自家堂屋的湘江牌摩托车一辆,后将该车以1500元(800元现金和400元毒品,300元未付)的价格卖给瞿开国(在逃),赃款被二人平分。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为2140元。

2、2011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杨X、杨XX窜至羊角塘镇X组,由被告人杨XX望风,被告人杨X将夏某停放在自家堂屋的大阳牌摩托车骑走。后被告人杨X将该车以1980元的价格卖给桃江县X村的周卫星。赃款被二人平分。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为3700元。

3、2011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杨X、杨XX窜至羊角塘镇X村,合力盗得李某中停放在自家堂屋的红色铃木款式宗申牌摩托车一辆。后将该车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瞿开国介绍的人。赃款被二人平分。

4、2011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杨X、杨XX伙同瞿勇、瞿开国窜至羊角塘镇竹叶山顶,由被告人杨XX、瞿勇和瞿开国望风、杨X动手,盗得王某秋停放在山坡下的蓝色五羊款摩托车一辆,到手后由瞿勇将车骑至杨X家中。后杨X将该车以500元(300元现金和200元毒品)的价格卖给瞿开国。赃款被杨X、杨XX二人平分。

5、当天上午,被告人杨X、杨XX又伙同瞿开国窜至羊角塘镇楠木山水库边,合力盗得向某乙停放在水库边的豪爵摩托车一辆,后被告人杨X和瞿开国通过刘祖利将该车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吴学武,被告人杨XX和瞿开国各分得赃款450元,被告人杨X分得赃款750元,剩余赃款被三人购买毒品吸食。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为8800元。

6、2011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杨X、杨XX伙同瞿开国相约去偷摩托车,三人窜至小淹镇街上,由杨XX负责望风,瞿开国盗得刘国云停放在小淹镇砖厂对面的红色大阳摩托车一辆,杨X盗得陶水桃停放在公路旁的红色精通天马摩托车一辆。后两车分别被瞿开国和杨X以1450元和500元的价格卖出。杨X分得赃款650元,杨XX分得赃款500元,瞿开国分得赃款600元,剩余赃款被三人购买毒品吸食。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刘国云的摩托车价值为3980元。

7、2011年6月6日晚上,被告人杨X、杨XX窜至羊角塘镇X组,由杨XX望风、杨X动手,盗得王某科停放在堂屋的红色三铃牌摩托车一辆。后两人将该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桃江县X村的周梦辉,赃款被两人平分。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为3500元。

8、2011年6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杨X、杨XX窜至桃江县X组,由杨XX望风、杨X动手,盗得薛知新停放在自家禾场内的黑色陆嘉牌女士摩托车一辆。后杨X将该车以1200元(500元现金、600元毒品和100元毒债)的价格卖给桃江县X镇的贩毒人员莫卫明,赃款被两人平分。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为1840元。

9、2011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杨X、杨XX窜至羊角塘镇X村,由杨X望风、杨XX动手,盗得杨腾高放在杨骏宇家的红色三铃牌摩托车一辆。后杨XX将该车以850元的价格卖给桃江县X村的舒立科(外号“X”),赃款被二人平分。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为2490元。

10、2011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杨X、杨XX、瞿XX伙同瞿勇(在逃)窜至羊角塘镇X村,由杨X和瞿勇望风、杨XX和瞿XX动手,盗得王某辉停放在自家堂屋的红色豪江摩托车一辆,后将该车以700元(100元现金和600元毒品)卖给小淹镇百步溪的贩毒人员“贵伢子”。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为1700元。

11、当日,在被告人杨XX、瞿XX盗得王某辉的摩托车后,被告人杨X又伙同瞿勇(由瞿勇望风,被告人杨X动手)盗得王某善停放在王某坪村X路边的灰色精通天马摩托车一辆,由被告人杨X骑回,后一直停放在其家中。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车价值为1030元。

12、2011年6月底,被告人杨X、杨XX窜至冷市镇计生办院内,由杨X望风、杨XX动手,盗得王某槐停放在院内的红色大旺摩托车一辆。后两人将该车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羊角塘镇X村的瞿兴加。赃款被二人平分。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为2570元。

13、2011年6月下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杨X、杨XX窜至羊角塘镇X村,由杨XX望风、杨X动手,盗得杨胜华停放在自家堂屋的红色大阳摩托车一辆。后将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武潭镇X村的周德义。赃款被二人平分。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为1490元。

14、2011年6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杨X、杨XX窜至羊角塘镇X村,合力盗得夏某春停放在自家堂屋的黑色力帆摩托车一辆。后将该车以1180元的价格卖给桃江县X镇的周微为(“为伢子”)。赃款被二人平分。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为2240元。

15、2011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杨X、杨XX窜至桃江县X村,合力盗得周劲农停放在自家堂屋内的红色力帆摩托车一辆。后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桃江县X村的王某科。赃款被二人平分。

16、2011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杨X、杨XX窜至羊角塘镇车站,由杨X望风、杨XX动手,盗得张志君停放在羊角塘移动公司旁边巷子里的红色豪爵摩托车一辆。后将该车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羊角塘镇X村的瞿强。赃款被二人平分。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为2490元。

17、2011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X、杨XX窜至羊角塘镇X村,由杨X望风、杨XX动手,盗得王某来停放在自家的红色钱江牌男式摩托车一辆。后以128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杨立斌。赃款被二人平分。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为3280元。

18、2011年3月至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X、杨XX窜至羊角塘镇X村,合力盗得王某汉停放在自家堂屋的红色太子款男式摩托车一辆。后以3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一个收废品的。赃款被二人平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杨XX、瞿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销售发票、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夏某、王某、向某甲人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杨XX、瞿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X、杨XX数额巨大,被告人瞿XX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第1、3、14、15、18笔盗窃中,被告人杨X、杨XX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2、4、6、7、8、13笔盗窃中,被告人杨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第9、10、12、16、17笔盗窃中,被告人杨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X在参与的第11笔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瞿XX在参与的第10笔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XX、瞿XX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瞿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X、杨XX的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被告人瞿XX的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2年2月12日止。三被告人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夏某军

人民陪审员谢小奇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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