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甲与上海东方数据广播有限公司、陕西威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赔偿纠纷案

时间:1999-02-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沪二中经终字第1424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沪二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义荣,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方数据广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电视塔内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玮,上海市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威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皇甫庄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单位职工。

上诉人陈某甲因购销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7)静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上诉人陈某甲于1997年7月向被上诉人陕西威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信公司”)购买“钱龙个人动态股票分析系统”,包括钱龙分析软件及VBI数据广播接收卡,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陈某甲并于同年7月17日向被上诉人上海东方数据广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数据公司”)支付入网费400元及每月100元的服务费。同年10月17日,陈某甲在使用电脑接收股票行情时,电脑显示“天大天财”股票代码为0828(该股票代码应为0836,0828实为“广东福地”股票),陈某甲按显示代码通过上海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黄浦营业部的电话委托交易系统购买0828代码股票一万股,成交价每股9.60元。当日,陈某甲发现买入的不是“天大天财”股票,而是“广东福地”股票,即通知“威信公司”,“威信公司”派人到陈某甲处查看情况后承认陈某甲接收到的股票代码有差错,认为可能是软件造成的,同年10月24日,陈某甲以每股9.35元价卖出错买的“广东福地”股票一万股。

原审另查明:上诉人陈某甲1997年10月17日资金帐户内可用资金(略).40元。客户进行电话委托买卖股票时,委托确认前电话自动对股票品种(名称)价格、数量进行语音复述提示,复述中明确告知所购股票名称。

原审审理中委托上海东方计算机网络认证中心对陈某甲电脑接收信息出现差错的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威信公司”提供给陈某甲的“股票行情显示系统”显示数据发生的错误是经常性和多种类型的,这些错误是由该系统本身的质量缺陷所造成。各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原审认为:陈某甲与“威信公司”购销法律关系事实清楚。“东方数据公司”为上诉人陈某甲提供发射信息服务,符合要求,并无过错,故陈某甲要求“东方数据公司”返还入网费及服务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威信公司”提供给陈某甲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陈某甲要求退回货款2800元应予支持。案件鉴定费应由“威信公司”承担。陈某甲通过电话委托买入股票,虽然电脑显示股票代码有差错,但电话委托系统有语言复述提示,提醒陈某甲,而陈某甲仍确认买入,故股票代码差错与陈某甲错买股票及未购进股票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威信公司”对陈某甲购买股票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陈某甲要求“威信公司”赔偿此节损失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陕西威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陈某甲退回的钱龙软件及VBI卡的当日退还陈某甲货款人民币2800元;案件鉴定费6000元由陕西威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付与陈某甲);陈某甲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3.50元,陈某甲承担6301.50元,“威信公司”承担122元。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不服,以“威信公司”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上诉人错购股票并未能买进所需股票从而未能获利,造成上诉人经济损失,对此“陕西公司”应予以赔偿,又因“陕西公司”的产品系由“东方数据公司”监制且“入网”与“销售”系捆绑式,故“东方数据公司”亦应退还其入网费、服务费并对“陕西公司”的过错行为负连带责任,原审法院所作判决不当,依法应予以改判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威信公司”销售给陈某甲的“钱龙个人动态股票分析系统”(包括钱龙分析软件及VBI数据广播接收卡)经原审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已明确该系统本身存在质量缺陷。“威信公司”向陈某甲提供质量有缺陷的产品致陈某甲依接受的错误股票代码信息为据错购股票,此间“威信公司”显有过错,原审对陈某甲要求“威信公司”退回货款2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正确,陈某甲因错购“广东福地”股票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视为“威信公司”提供质量有缺陷的产品造成陈某甲的直接经济损失,对此部分经济损失可由“威信公司”赔偿陈某甲,原审对陈某甲此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不当,予以纠正。至于陈某甲要求“威信公司”赔偿其未能购进“天大天财”股票的可能获得的利益损失一节,因陈某甲当日发现错购股票后至诉诸法院至今,其均有机会再购“天大天财”股票以图获利,而其并未再购,加之考虑股票买卖中存有风险,故该部分利益陈某甲未能获取与“威信公司”提供有缺陷产品之间无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对陈某甲此项诉讼请求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另,陈某甲要求“东方数据公司”退还入网费、服务费并对“威信公司”的过错负连带责任,因其未能提供“东方数据公司”发射信息、提供服务等方面具有过错的确凿事实依据,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也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7)静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7)静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陕西威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陈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4100元;

四、对陈某甲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3.50元,陈某甲承担6102.50元,“威信公司”承担3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3.50元,陈某甲承担6102.50元,“威信公司”承担321元。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原审法院和本院缴纳(本院开户行工行杨支平分处,帐号(略)-(略))。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佩玲

代理审判员陈某芸

代理审判员潘明华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文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