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束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束某乙,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束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某丙、被告人束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江苏某公司拥有下列注册商标:A商标、B商标、C商标、D商标、E商标。其中A商标、C商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0年7月,被告人束某乙在明知是假冒江苏某公司注册商标的B、C白酒的情况下,仍多次向邹某某、张某丙(均另案处理)大量购买,再加价销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人民币x元,违法所得人民币x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束某乙于2010年7月,先后以人民币260元/箱的价格向张某丙购买假冒的E白酒60箱(1箱6瓶,每瓶480毫升,下同),以人民币100元/箱的价格向邹某章购买假冒的D白酒60箱(1箱4瓶,每瓶480毫升,下同),随后分别以人民币330元/箱、200元/箱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销售金额人民币x元。

2、被告人束某乙于2010年7月中旬一天,以人民币100元/箱的价格向邹某某购买假冒的D白酒100箱,随后以人民币200元/箱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销售金额人民币x元。

3、被告人束某乙于2010年7月21日,以人民币240元/箱的价格向邹某某购买假冒的E白酒20箱,随后以人民币330元/箱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销售金额人民币6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束某乙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张某丙、邹某某、陈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束某丁证言笔录,江苏某公司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资料、鉴定报告书,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束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束某乙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束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束某丁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审前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束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束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徐某若

审判员张某丙星

人民陪审员张某丙国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某丙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假冒 商品 注册商标 销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