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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X年X月X日生。2011年5月7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吴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甲,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某,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继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马某甲、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段某无证驾驶其父亲的陕x号丰田牌RAV4型越野车来到吴起县X区国花酒楼,与28名同学及其老师聚会中共喝了10瓶六年西凤酒与15瓶啤酒后,因有人提议要去唱歌,段某向酒楼老板借钱未果后便开车到县X街其朋友李某的门市上去借了1300元钱后,急着驾车返回国花酒楼途中,在吴起县城的国际大酒店处与迎面驶来的侯宝山驾驶的宁x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擦挂致该车左侧后视镜与车窗玻璃损坏后,段某没有停车继续加速向开发区方向行驶。22时21分,段某行驶至吴起县城农机学校路口处时,与该路口驶出的程某某驾驶的陕x号普桑小轿车发生侧面碰撞致该车右侧头部受损;段某驾车继续向南行驶期间其左前轮脱离车体后碰撞到公路西侧由北向南行驶的陕x号普桑出租车上致后保险杠受损,之后段某驾驶的陕x号丰田越野车分别与迎面驶来的王某驾驶的陕x号普桑车、李某某驾驶的陕x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王某驾驶的陕x号现代牌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致使陕x普桑车由北向南发生翻滚30余米车内4名男子当场死亡、1名妇女经抢救无效死亡、1名男子受伤,陕x号丰田越野车严重受损。经吴起县人民医院对段某血液进行测验后其酒精度达x/x;经鉴定段某当时车速约为119公里/小时。案发后经过吴起县交警大队调解,段某之父段某某已给5名被害人家属各赔偿人民币12万元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段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段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解他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判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时主观状态属间接故意,另其犯罪时虽未取得驾驶资格,但已通过驾驶技术资格考试,在量刑时应有别于纯属无证驾驶,且被撞陕x号车属非法营运车辆,且超员行驶,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其家人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段某与同学及老师在吴起开发区国花酒楼聚会饮酒。酒后有人提议欲唱歌娱乐,段某便向该酒楼经营者借钱未果,遂无照驾驶其父的陕x号丰田牌越野车到吴起县X街其朋友李某的门市借了1300元钱,返回途中恐同学离开,高速行驶途中,先后在吴起县城国际大酒店处与迎面驶来的侯宝山驾驶的宁x号长城牌货车发生擦挂致该车左侧后视镜与车窗玻璃损坏。在吴起县X路口处,与该路口驶出的程某某驾驶的陕x号桑塔纳小轿车发生侧面碰撞致该车右侧头部受损。在继续行驶中,段某驾驶的陕x号丰田牌越野车左前轮脱离车体后碰撞到公路西侧由北向南行驶的陕x号桑塔纳出租车致该车后保险杠受损。又行至吴起县X区河滨公园门口处与迎面驶来的王某驾驶的陕x号桑塔纳轿车、李某某驾驶的陕x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王某驾驶的陕x号现代牌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致使陕x桑塔纳轿车由北向南翻滚30余米,致车内被害人郭某红、王某、郭某、李生龙当场死亡,单彩霞、马某乙受伤送往医院抢救,单彩霞经抢救无效于5月8日死亡。陕x桑塔纳轿车和陕x号丰田越野车严重受损。经吴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起县人民医院对段某血液进行测验后,其体内酒精度达x/x。长安大学鉴定,段某当时车速约为119公里/小时。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段某家人能积极给被害人家属及各受损车主进行赔偿,与被害人郭某红、郭某、单彩霞家属,伤者马某乙及各受损车主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及马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1年5月6日22时21分,在吴起县河滨公园门口处有几辆车发生相撞,4人当场死亡,2人送往医院抢救,肇事者是陕x号司机段某,故以刑事案件立案。

2、证人白某某证明,他与段某系师生关系,2011年5月6日晚,他们27个人在吴起县X区国花酒店聚会,喝的是西凤六年白酒及青岛纯生啤酒,段某喝的白酒。

3、证人齐某某证明,2011年5月6日晚,他们同学聚会,在吴起县X区国花酒店就餐,喝的是西凤六年白酒及青岛纯生啤酒,段某也喝酒了。

4、证人吕某某证明,2011年5月6日晚,他们28名同学在吴起县X区国花酒店聚会,喝的是西凤六年白酒,段某也喝酒了。

5、证人颜某证明,2011年5月6日晚,段某等近30人在国花酒店聚会,坐了3桌,共喝了10瓶西凤六年白酒15瓶青岛纯生啤酒。喝完后段某向吧台借钱,吧台没给借。

6、证人李某证明,2011年5月6日晚9时50分许,段某开陕x号车到他开的门市上借了1300元钱,当时他看见段某路不稳,闻到有酒味。

7、证人段某某证明,段某是他的儿子。肇事时开他的陕x号车,段某无驾驶证。

8、证人侯某某证明,2011年5月6日晚,具体时间记不清,他驾驶宁x号车从石油大厦往东园子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吴起县X街全家福超市门口处,看到迎面驶来一辆丰田“RAV4”型车,车速非常快,他急忙向右避让,但没有避让开,对方车过来将他车的左车门玻璃撞碎,他掉转车头追到农机学校处时发现有一辆桑塔纳车被撞了,他把那个司机拉上走到河滨公园门口时,又发现有几辆车撞到一起,那辆丰田“RAV4”型车停在那,车损坏得特别严重。

9、证人程某某证明,2011年5月6日晚大约22时许,他驾驶陕x号车从农机学校的上坡处家里出发准备到吴起县X区吃饭,当他从学校巷口出来左右看了一下没有发现有过往车辆,然后他就左转弯向开发区方向行驶,突然从县城方向驶来一辆车,声音特别大,紧接着将他车的右前角撞上,他还没反应过来,听见开发区方向传来巨响,后看到河滨公园门口处四辆车撞到了一起。

10、证人党某某证明,2011年5月6日22时30分许,他驾驶陕x号出租车从吴起县X区方向行驶,行驶到河滨公园门口处时,路边有人挡车,他就往右靠。这时在他的车左侧猛然驶过一辆丰田越野车,他听见“咚”的一声,下车到车尾后发现有一个车轮胎,车的后保险杠破了一点。发现前方约100米处四辆车撞在一起,其中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在空中翻了跟头后甩在公路东侧。

11、证人王某证明,2011年5月6日晚22时20分许,他驾驶陕x号现代牌小型越野车从二中家属院处向工行处行驶,当行驶到吴起县X区中队处时,他同一辆越野起亚车几乎并排行驶着,他的车稍微在起亚车左侧偏后,突然听见一声响声,感觉一定是肇事了他急忙停车。当时迎面驶来一辆丰田越野车撞在了他右侧行的一辆起亚越野车上,后又撞在他的车上,将他撞得昏昏沉沉,过了几分钟他看见后侧约50米的公路有一辆车四轮朝上。

12、证人李某某证明,2011年5月6日晚10时20分许,他驾驶陕x号起亚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吴起县X区河滨公园门口处时,看见迎面驶来一辆车,灯光很亮,车在路上左右摆动,具体什么车没看清,等他反应过来,将他车的左侧翼子板和左门撞坏,他下车发现共有四辆车相撞。

13、被害人马某乙陈述,2011年5月6日晚,他在吴起县X区金三角处坐王某驾驶的陕x号桑塔纳回家,每人10元车费,车内前排坐单彩霞,后排坐郭某红等他们四人,车在河滨公园门口处发生了肇事,他什么都不知道了。

14、被告人段某供述,他从西安空军工程大学毕业后回家待业,他父母有一辆陕x号丰田越野车,他驾校考试完了但还没有驾驶证。2011年5月6日下午18时许,他开这辆车到开发区国花酒店与老师和约30个同学聚会,他喝了6杯左右的西凤酒,期间有人提议要唱歌去,他问酒店老板借钱,老板说没钱,他便开车到县X街药材公司对面李福门市上借了2000元钱,他怕同学、老师都走了,就开车快速往开发区赶,行驶到吴起国际大厦门口处时迎面驶来一辆车,他感觉他车的左后视镜挂了一下,他估计没事,为了赶时间,就加速向前行驶。因晚上车少,他将车开得特别快,到了老车站岔路X路面也宽了,他就将车开得更快了,开到农机学校路口处他超过一辆桑塔纳车,车号没注意,他从这辆桑塔纳左侧超车刚超过去驶回他行驶的车道时,看见迎面驶来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在公路的东侧行驶,紧接着他车左前头部就与那辆白色越野车撞在一块了,再他什么也不知道了。

1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吴起县城河滨公园门口处,现场有陕x号、陕x号、陕x号及无牌照起亚车,车辆均不同程度受损。

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明,段某驾驶的陕x号车与其它六辆车相撞时的位置。

17、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证明

①宁x号车左侧后视镜片脱离镜壳,左侧前车门玻璃破碎。

②陕x号车左前车门后视镜垂直向下0.07-0.24M有长0.25M擦痕,该车车门门锁前沿向下0.175-0.22M处有长0.18M铁皮脱落,右侧翼子板由尾部向头部方向受力致扭曲变形,前保险杠脱落,右前轮爆胎,半轴断开。

③陕x号车后保险杠脱落,右头部破碎。

④陕x号车前保险杠脱落,车身扭曲变形,引擎盖子严重弯曲,左前轮移至该车左前车门位置,左侧前后车门扭曲变形,玻璃破碎,车大顶部凹下扭曲,后挡风玻璃破碎,右侧前后车门变形,右前门玻璃破碎,工作台变形向车外凸出。

⑤陕x号车右前角撕裂变形,引擎盖扭曲。

⑥陕x号车左侧翼子板凹陷变形,左侧后视镜向下损坏,左侧前车门由前头部向后尾部受力变形。

⑦陕x号车前挡风玻璃破碎,引擎盖扭曲变形,前保险杠脱落破碎,发动机受损,左侧翼子板严重变形、玻璃破碎,左前轮脱离车体,右后尾部保险杠破碎、尾灯破碎,右侧后背箱盖等变形,右后轮扭曲。

18、尸体检验报告、吴起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尸体照片证明,郭某红全身受伤车祸现场死亡;王某全身受伤车祸现场死亡;郭某全身受伤车祸现场死亡;李生龙全身受伤车祸现场死亡;单彩霞车祸后诊断为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小肠挫伤、下颌骨折、左侧7、8肋骨骨折,抢救无效死亡。

19、吴起县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证明,段某体内酒精度为x/x。

20、吴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驾驶员与乘车人无责任。

21、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证明,《吴起S303线5.6交通事故分析报告》陕x车事故前计算行驶速度约为x/h。

22、附带民事调解书证明,被告人段某父亲段某某与被害人郭某红、郭某、单彩霞的家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段某的家人代段某赔偿郭某红家人x元,单彩霞家人x元,郭某家人x元。三被害人家属及伤者马某乙对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3、段某之父段某某与死者王某、李生龙家人在侦查阶段某解协议及领条证明,段某家人代段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家属x.50元,车辆费损失x元,赔偿被害人李生龙家属x元。

24、身份证明,段某,X年X月X日出生,作案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重度醉酒后无照驾驶机动车并先后与多车刮碰、相撞,致五人死亡,一人受伤及财产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段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虽不是积极的追求也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但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是完全能够预见,但其在行驶中未采取任何避免措施,而是不断加速行驶。段某虽已通过驾驶资格考试,但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属无证驾驶。被害人王某非法营运、超员驾驶,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扩大,有一定过错。案发后,段某家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与三名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得到了大部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段某认罪态度较好,故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理由成立,应予采纳。辩护认为,被告人段某属间接故意犯罪及已通过驾驶技术资格考试,应有别于纯属无证驾驶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许斌

审判员乔银山

代理审判员黄延峰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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