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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川支行与被申请人宋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川支行。

负责人强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田永清,系该行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川支行与被申请人宋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川支行于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撤销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川支行撤回撤销申请。

审判长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人民陪审员崔亚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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