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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乙与被告重庆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沙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谭毅,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晖,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街X号重庆大学(A区X组织机构代码(略)X。

法定代表人邓某,重庆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重庆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1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乙与被告重庆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劲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莉华、人民陪审员许前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乙诉称,被告在未事先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其2009年9月出版的《光影的行走》一书中(第117页)擅自使用了一张某乙亮湖的图片,该张某乙片系原告独立创作,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且对该图片进行了修改,破坏了图片的完整性,侵犯了原告对其摄影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重庆晚报、重庆晨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被告重庆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本身没有异议,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重庆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乙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元(已给付)。

二、原告张某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马劲东

审判员周莉华

人民陪审员许前华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贺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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