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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汪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

被告:汪X。

原告宋某诉被告汪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被告汪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诉称:2009年10月27日,原告在被告汪X处购得二手房(位于北碚区X村XX号)一套,在购房协某中约定被告在2010年5月1日前将户口迁出房屋所在地,现该房屋原告已购买长达一年,被告至今以种种理由推诿,未迁出户口,违反了《房屋买卖协某》。故请求:1、被告违反《房屋买卖协某》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8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汪X辩称:我的户口已迁出来了,并且积极配合原告办理我前夫傅XX的户口迁移,因傅XX于2010年7、8月份出了车祸,我一直未能与其取得联系,故没有办理成功。傅XX的父母曾同意将傅XX户口迁到其住所,但原告一直没有再与我联系,就没有办理成功,后傅XX的父母就不同意将傅XX的户口迁到其住所,我也到很多部门询问过,原告不配合,故至今未办理傅XX户口的迁移。原告购买我房屋的时候,知道我与傅XX离婚的情况,我对傅XX不迁移户口不承担责任,我没有违约行为,故不同意赔偿原告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7日,原告宋某(乙方、购买方)与被告汪X(甲方、出售方)及重庆XX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丙方、中介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某》,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X村XX号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137.0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7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01)字第x号;该房成交价为x元;……;该协某第三条第7项约定,甲方承诺于2010年5月1日前将户口迁出该房屋所在地;……;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甲乙双方约定协某签订之日起,自觉遵守本协某约定的事项,并按本协某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未按本协某约定的内容履行而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对方房屋成交额2%的违约金;……;第十二条其它约定:甲乙双方约定交房时间约定于2010年5月1日之前甲方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付清房屋尾款陆仟贰佰陆拾捌元正。等等。该协某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支付了购房款及中介费、办理好了房屋按揭贷款手续。200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在北碚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地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告于2010年1月下旬取得房地产权证。2011年4月27日,在丙方的见证下,被告汪X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宋某。

另查明:被告汪X与傅XX于2006年2月14日协某离婚,其自愿离婚协某书约定由汪X分得位于北碚区X村XX号住房一套,面积130平方米左右。2010年3月24日,汪X将其户口及其女傅XX、父汪XX、母张XX的户口从北碚区X村XX号房屋迁至北碚区X村X号X单元。傅XX的户口未从北碚区X村XX号房屋迁出。

综上所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及以下证据在卷为据:宋某与汪X于2009年10月27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某》、汪X与傅XX的《自愿离婚协某书》、汪X的户口薄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某、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原告宋某与被告汪X于2009年10月27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协某》后,被告汪X除已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外,并已于2010年3月24日将其户口及其女傅XX、父汪XX、母张XX的户口从北碚区X村XX号房屋迁出至北碚区X村X号X单元,被告汪X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于2010年5月1日前将户口迁出涉案房屋所在地的义务。被告汪X与傅XX已于2006年2月14日协某离婚,傅XX未将其户口从北碚区X村XX号房屋迁出,不属被告汪X的义务。且户口的迁移属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被告汪X未将傅XX的户口迁出涉案房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故原告宋某认为被告汪X未在2010年5月1日前将户口迁出,要求被告汪X承担违约金6825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韦勇

二О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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