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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XX、谢某与资兴市XX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

(2011)资调确字第X号

申请人李XX,男。

申请人谢某,女。

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住所地:资兴市X镇。

法定代表人金XX,系该XX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XX,女。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李XX、谢某与资兴市XX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XX、谢某与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12月2日经资兴市政府办、维某、资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资兴市X乡政府、彭市乡政府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于2011年12月6日16点之前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李XX、谢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某、尸体冰冻费、火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陆万贰仟伍佰元整;

二、申请人谢某在资兴市XX医院住院期间已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全免。患儿尸体由申请人李XX、谢某负责自行处理;

三、申请人李XX、谢某自愿放弃对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的其他任何权利(含诉权)。申请人李XX、谢某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再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黄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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