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乙与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巩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乙诉称:2011年3月12日,被告巩某因做生意想我借款10万元,2011年3月14日,被噶又想我借款3万元,分别出具借条两张,当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月息三分,五月一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及银行利息。

被告巩某缺席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有:借条两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依据原告提供证据材料,经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3月12日,被告巩某向原告张某乙借现金x元,2011年3月14日,被告巩某又向原告张某乙借现金x元,并出具有书面借条,但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明确,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应予偿还,由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酿成纠纷,被告应负全部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银行利息月息3分的请求,因双方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不应按月息3分计算,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对此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乙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从2011年3月12日计算,x元从2011年3月14日计算,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关金良

审判员蔡羽中

审判员律云华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董春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