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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彭某要求宣告彭某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彭某,女,2000年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曹某某,女,1946年出生,汉族,住(略),系彭某外祖母。

申请人彭某要求宣告彭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彭某诉称:申请人之母杨金凤因患癌症于2008年10月16日去世,父亲彭某在杨金凤去世后于2008年10月30日将申请人彭某托付给外祖母曹某某带养后去广东打工,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现请求法院宣告彭某失踪。

经查:彭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户籍地(略),与申请人彭某系父女关系。2008年10月30日,彭某将彭某托托付给其外祖母曹某某带养后外出广东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1年11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寻找彭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彭某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彭某、彭某及曹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各1份、(略)公安局安福派出所及(略)X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2份及《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本院公告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彭某下落不明超过二年,应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其利害关系人彭某向本院申请宣告彭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彭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春林

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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